4月1日起跨境电商退货不再“绕路”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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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守营报道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宣布自2026年4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
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是指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的商品在海外发生退货时,不再要求必须退回原出口海关,而是可以灵活选择全国范围内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的监管模式。
据介绍,海关总署2024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中,明确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成都、乌鲁木齐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经过一年的试点,现已具备全国推广条件。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2月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共计退货38.13万票,货值0.94亿元。
此次发布的公告要求,跨关区退货仅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即“9610模式”;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可以跨关区退回,但退回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或场地;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并具备独立的作业功能区,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强调,此次跨关区退货政策的出台,旨在解决传统模式下“退货难、成本高、周期长”的行业痛点,为企业提供更高效、经济的逆向物流通道,从而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此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今年2月联合发布的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明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在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可退还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两项政策结合,可形成政策协同叠加效应,共同为跨境电商企业降本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