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 这些坑别踩
封面新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7件典型案例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7件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包括文体培训、健身服务、汽车加油等热点消费领域,以案释法,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醒市民谨慎消费。3月15日,记者梳理了部分典型案例。
会员充值款难兑现 法院“活查封”化解难题
某加油站为扩大经营、回笼运营资金,通过“充值享折扣”活动吸纳数百名会员,会员充值金额从数百元至上万元不等。后因加油站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采购燃油,导致充值卡用户连续多日遭遇“无油可加”困境。2025年1月,某加油站暂停服务且未退还剩余充值款,累计差欠会员充值款310余万元。部分会员向叙永县消委会投诉。
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法院对接。法院经调查发现,该加油站不仅涉及预付式消费群体的投诉,还涉及其他债务诉讼案件且已进入执行,其资产已被法院查封。
法院组织多方债权人沟通协调,最终对该加油站资产采取“活查封”方式,由部分有经营能力的债权人出资保障加油站正常运营,会员加油时按一定比例从预付款余额中抵扣,剩余部分由会员支付现金,抵扣比例定期上调,直至预付款余额全部兑现加油服务。通过上述方案,实质性化解了230余名预付卡会员的难题。
报游泳班被换教练法院:游泳馆违约应退款
肖某看到某游泳馆发布游泳长训提高班广告后,与游泳馆工作人员约定为其女陈某报3至5人小班,并指定教练。2024年6月29日,双方签订合约,约定教练为唐某,课时费为45.8元/节,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肖某当天支付课程费5545元。
后某游泳馆未经肖某同意,两次更换教练,致陈某产生抵触情绪,不愿继续培训。肖某要求扣除已履行的11节课时的费用后退还余款,某游泳馆以合同中“不退不转让”条款为由拒绝退款。肖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课时费。
法院认为,游泳培训服务质量与特定教练的教学水平、风格密切相关,合同明确约定指定教练,该条款构成合同重要内容。某游泳馆两次擅自更换教练,构成违约,遂判决某游泳馆向肖某返还未消费的课程费5041.2元。
报配音班遇纠纷法院:培训合同解除
王某某系在校大学生。2024年6月29日,王某某与某科技公司通过网络平台签订《教育培训服务协议》和《分期付款协议》,参加某科技公司提供的配音班课程,并约定分12期、每期598.37元,支付学费共计7180.44元。同日,某科技公司将《分期付款协议》项下全部债权转让给某保理公司,王某某在某科技公司引导下与某保理公司通过网络平台确认《债务履行协议》,某保理公司向王某某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其按照约定及时履行相应债务。后王某某参加了少量课时学习,并支付了第一期费用598.37元。王某某认为课程质量与宣传不符,向某科技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无果后提起诉讼。其间,某保理公司持续向王某某主张还款。
法院认为,案涉《教育培训服务协议》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时,应允许王某某解除《教育培训服务协议》。因《教育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案涉课程服务费用由王某某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教育培训服务协议》解除时,《分期付款协议》自然也应解除,王某某尚未接受的课程培训服务不存在价款支付和清算的问题。
为实质解纷和减少当事人讼累,法院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阐明,因某保理公司享有债权基础的《教育培训服务协议》等已不复存在,某保理公司不得向王某某再主张权利。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