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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购豪车支付意向金,不买了能退吗?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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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从购置房产、车辆这样的大宗消费,到预订宴席、定制家具乃至报名课程、预约热门服务等日常小事,消费者经常会遇到商家要求提前支付“订金”“意向金”等“预付金”的情况,当改变主意不想再购买时,能否要求商家退还预付的款项?

周先生原计划购买一辆劳斯莱斯汽车,应某汽车销售公司要求,于2023年10月21日支付了10万元意向金。后周先生不想再购买汽车,遂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款,双方发生争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周先生起诉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定金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双方在微信聊天中表明案涉款项的性质为购车意向金,仅表达了周先生的交易意向,未指向特定车辆,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全额退还周先生支付的意向金10万元。

为购豪车支付10万元意向金

2023年10月21日,周先生到某汽车销售公司看车,看中一款劳斯莱斯汽车,并支付10万元。当日,销售小伟向周先生发送微信称“库里南,车价750万,金融分期……已收到10万元车辆意向金”。后周先生未购买该劳斯莱斯汽车,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个月后将该车出售他人。此后,周先生与销售小伟重新商议选购其它型号车辆,但最终,周先生未购买任一车辆。在多次找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意向金未果后,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10万元购车意向金。

周先生主张,他原计划购买一辆库里南,但没有确定具体配置,接待人员称需先行支付10万元意向金,该笔意向金用于确认其购车意向,如最终购买成功就抵扣车款,如未实际购车则应予退还。

某汽车销售公司则辩称,根据行业惯例,需要客户先确认车辆配置,才交意向金,公司再去申请价格,价格申请下来后意向金即转为定金,周先生的意向金已确认为定金,销售人员也跟周先生电话沟通过意向金确认为定金一事,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周先生支付案涉款项时,双方已形成购车合意,但由于周先生的购车指标没下来,不知道以谁的名义签合同,双方才没有签署书面合同。现周先生单方违约,未依约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周先生交纳的定金不应退还。

未明确约定意向金为定金

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当返还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具有债务履行担保的性质,是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需当事人明确约定。周先生支付案涉10万元后,销售小伟向周先生发送微信称“已收到10万元车辆意向金”。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约定该10万元为定金或某汽车销售公司曾告知周先生已转为定金。且案涉库里南车辆售出后,周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又重新选购其他车辆,可见案涉10万元仅表达了周先生的交易意向,并未指向特定车辆。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周先生退还10万元购车意向金。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预付金应当明确其性质

定金不可退

商事活动中,存在“定金”“订金”“意向金”“押金”“担保金”等“预付金”概念。其中,仅有“定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制约双方的、具有债务履行担保性质的概念。为保护交易双方,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根据实际需求明确约定预付款项的性质。如该款项需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则应明确约定为定金。

定金有立约定金、履约定金、解约定金等不同的形式。根据定金罚则,如双方均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定金可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需交易双方明确约定,如商家要求交付的款项名为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但未约定定金的性质,则不适用定金罚则。

来源:北京市东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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