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延安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宝塔区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4月21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收到信访转办件,消费者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所售产品为“消字号”产品,却在销售过程中宣传其产品具备疾病治疗功效,信访人要求退货,并请求依法查处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劲络抑菌凝胶”为消字号产品,不具有治疗、护理及保健作用。该公司通过线下广告展板及个人朋友圈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改善发质、牛皮癣治疗、富贵包、烧伤治疗……痛风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等宣传疾病治疗功效的内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为投诉人办理退货。
本案中,当事人为消字号产品“劲络抑菌凝胶”制作虚假广告,宣称该产品可治疗牛皮癣、痛风性关节炎等疾病,是借消字号产品误导消费者的典型违法行为。此案警示广大经营者严守广告发布法律法规,对非药品、非医疗器械商品,坚决杜绝明示或暗示商品具有药品或医疗商品相同功能主治、适用范围的违规宣传行为。
2.宝塔区某商户销售掺杂使假牛肉案
2025年9月17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收到匿名举报,反映宝塔区泰和早市有商户售卖以猪肉冒充的牛肉。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早市涉事商户的摊位进行现场抽样,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开展DNA检验,检验报告显示样品含猪源性和牛源性成分,与标准牛肉不符。经查,该商户自2025年9月起,从宝塔区泉岔河老李家卤肉坊购进猪肉块,购进价16元/斤,经卤汤二次加工后以“牛肉”名义销售,售价60元/斤。其间共购进75.3斤猪肉用于冒充牛肉销售,违法所得4518元。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相关自由裁量基准,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18元,罚款7000元的处罚决定。
本案是食品消费领域典型的掺杂使假案件,直接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此案例警示食品经营者需坚守诚信底线,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提高警惕,发现疑似假冒伪劣产品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3.宝塔区某门市经营过期第二类医疗器械和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2025年9月23日,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门市涉嫌经营过期医用外科口罩,举报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了检查,在店内发现与举报人购买的医用外科口罩标签信息一致的医用外科口罩1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有效期2年,10只/袋),同时发现该店未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执法人员现场对发现的1袋过期医用外科口罩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在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的情况下从事过期医用外科口罩的经营活动,销售的口罩是2020年在某药店购买(20袋),用于自用,其间共销售1袋口罩,剩余1袋,违法所得为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备案并经营过期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医疗器械类)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1袋过期的医用外科口罩(10只/袋);2.罚款3000元。
未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便开展经营活动,使得医疗器械的流通环节缺乏有效监管,增加了潜在风险。经营过期医用外科口罩更是对消费者健康的极大威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各类备案和许可手续,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4.安塞某门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饮料案
2024年12月24日,安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其在安塞某门市购买了1瓶美汁源香柠气泡饮,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保质期为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12月30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调查,在该经营场所货架和冷藏柜内发现的5瓶美汁源香柠气泡饮是2024年2月16日购进的,美汁源香柠气泡饮共购进2件共24瓶,总计90元,购进价为3.75元/瓶,销售价为5元/瓶。经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美汁源香柠气泡饮的具体销售时间,只记得2024年12月24日向投诉人销售1瓶,销售价为5元,故违法所得为5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美汁源香柠气泡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2025年1月13日,延安市安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第(一)项之规定,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减轻处罚,给予当事人: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美汁源香柠气泡饮5瓶;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3. 罚款2000元。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食品质量安全对于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办理,提醒食品经营者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提醒消费者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吴起县某服装店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5年2月21日,吴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来电,反映吴起县某服装店退货退费的问题。2025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根据该店收据存根,入账日期:2024年12月7日,收款事由备注:不调、不换、不售后,与投诉人提供的票据一致。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其间负责人提供了产品购进票据、产品检验报告及销售票据存根各1份。该店不调、不换、不售后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该店“不调、不换、不售后”格式条款侵权案,是“霸王条款”的典型案例。此案警示经营者需审视经营行为、树立合规理念,规范凭证内容,保障消费者权益方能长远发展。也教育广大消费者提升维权能力,消费时关注凭证限制性条款,警惕“霸王条款”。
6.延长县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5月26日上午,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在延长县某门市购买到的5瓶“五粮液”白酒为假酒,执法人员在核查中发现该商家销售的5瓶“五粮液”白酒均于2025年2月11日采购于延长县某超市。2025年5月26日中午,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前去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查实该门市销售的5瓶假冒“五粮液”白酒均系2025年2月11日从某超市进购,其中1瓶已开封。6月3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对该4瓶“五粮液”白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五粮液集团鉴定,涉案4瓶未开封的“五粮液”白酒属涉嫌经营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1瓶已开封,无法鉴定),即当事人销售的该4瓶“五粮液”白酒为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5年6月12日,报请县局部门负责人审批立案,指派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当事人承认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白酒的事实。该涉案白酒数量为4瓶,销售所得为3720元,即货值金额为3720元,违法所得为372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查询,当事人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属首次违法,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形,综合衡量,拟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某门市能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且该门市不知其采购的白酒为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白酒,故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上游供货商进行溯源,并给予处罚。
此案警示商家务必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以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为货源,进货时逐件核验商品溯源码,对无法溯源的货品坚决不收,更不能上架售卖,进货查验时一旦发现有疑似假冒伪劣的货品,应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并积极协助调查。
7.志丹县某美容馆退费纠纷案
2025年12月29日,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消费者石女士(化名)在志丹县某美容馆预付4868元,购买淡斑美容服务。石女士因个人原因,向该美容馆提出终止服务,并要求按照其店内公示的单次服务价格1580元进行结算,退还剩余预付费用。该要求遭到店方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希望市场监管部门介入,督促其尽快退费。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指派辖区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执法人员联系石女士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固定相关证据(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并前往该美容馆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了解详情后,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多次沟通和耐心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2026年1月8日,该美容馆同意为石女士办理退费,退还金额2500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美容馆作为经营者,在收取预付款后,负有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义务,不得利用预付式消费模式设置“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收取预付款后,应严格履行约定,并尊重消费者的合法解除权。
8.甘泉县某门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7月30日,甘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位于甘泉县虎信小区的甘泉县便民综合门市销售过期的“金鸽多味西瓜籽”。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门市进行调查,发现该商家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8月13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该门市于2025年3月从宝塔区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25日,截止食用日期为2025年7月22日的“金鸽多味西瓜籽”5袋,进货价格为6元/袋,销售价格为7元/袋,摆放在经营场所销售货架上进行销售。当事人共销售该食品3袋,剩余2袋已超过保质期(超期8天),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1袋,违法所得7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金鸽多味西瓜籽”(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25日,截止食用日期为2025年7月22日);2.没收违法所得7元;3.罚款2000元。
一些商家存在库存管理不善、未定期检查食品保质期等问题,导致过期食品上架销售。该案例警示商家应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提升法律意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