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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和特困户的办理条件及办理流程是什么?

市民政局回复

一、办理条件

根据《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暂行)》黑民规〔2024〕7号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应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除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30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拥有不超过一辆机动车辆,且申请时购买超过一年、评估价格不超过5万元。原则上家庭成员名下无船舶、60马力以上农业机械;

(四)家庭成员名下只有一套用于居住的不动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农村宅基地的不动产除外),或虽有两套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

(五)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办理流程

低保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拟确认同意的申请,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认定,确认类别,并书面告知。

5.低保金发放: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次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特困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4.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5.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

6.供养金发放:从确认之日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三、享受待遇

低保待遇:领取低保金,享受专项救助

特困待遇:根据供养类别,自主选择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享受专项救助。

四、各县区热线电话

萨尔图区民政局5870279,让胡路区民政局5158281,龙凤区民政局6239864,红岗区民政局2799176,大同区民政局6177886,肇源县民政局8234768,肇州县民政局8521232,林甸县民政局3323406,杜蒙县民政局3421530。

来源:“百湖民声”大庆市网络问政平台

编辑:张馨予

审核:祝春霞 艾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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