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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市监罚〔2026〕57号

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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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市监罚〔202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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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泾川县市场监管局

  • 处罚日期

    2026年03月10日

  • 处罚种类

    罚款

  •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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