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砚山一村民在家宰猪摆摊卖被罚5000元,市监局:未按规定检疫
澎湃新闻
近日,云南文山州砚山县江那镇子马社区狮子山小组48岁村民杨某艳收到了一张处罚决定书,因她购买一头毛猪后在家中屠宰,随后拉到村入口处摊位上进行销售,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发时猪肉尚未售出。
鉴于其系小摊贩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且家属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其中幼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经济负担重,确实存在生活困难,当地市监局秉持罚教结合原则减轻处罚,依法没收涉案342.8市斤猪肉,并处5000元罚款。
3月13日,对于杨某艳的家庭情况,澎湃新闻曾向子马社区狮子山小组了解,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另据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实,杨某艳的罚款已缴纳。
村民买猪在家宰猪摆摊卖,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被查处
由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6年1月13日,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县江那镇子马村民委狮子山村(编注:现为“子马社区狮子山小组”)入口处对杨某艳经营的鲜猪肉摊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其摆放在摊位上待销售的鲜猪肉未加盖生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也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上述鲜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为查明事实真相,该局批准立案调查,依法实施了现场核查,扣押了当事人摊位上待售的342.8市斤鲜猪肉,对有关人员开展了调查询问、证据收集等调查取证工作,告知了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提取了相关证据。
据调查,杨某艳于2026年1月12日在砚山县龙华益万嘉广场背后的生猪市场购进了一头毛猪,并于次日早上在自己家中屠宰,后共得到鲜猪肉约358.80市斤(屠宰后自留约16.00市斤),随后拉到位于狮子山村入口处的摊位上进行销售。案发时,她摊位上经营的上述鲜猪肉胴体上没有加盖生猪屠宰检疫检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也未能提供上述鲜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她经营上述猪肉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按供述,截至案发时,摊位上的猪肉还未销售,准备按照均价10.50元/市斤的价格销售,当日未售出上述鲜猪肉。以当事人供述的销售价格及涉案鲜猪肉数量计算,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358.80市斤鲜猪肉货值金额为3767.40元,无违法所得。
市监局:当事人属小摊贩,因生活困难已减轻处罚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杨某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鲜猪肉)。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危害群众食品安全。当事人作为鲜猪肉销售者,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检疫检验义务,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明显未认真履行食品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但综合考虑当事人属于小摊贩、首次违法、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且家属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其中小儿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经济负担重,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裁量减轻处罚。
据介绍,2月24日,该局向杨某艳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0.5万元等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她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因此,维持上述告知内容。
杨某艳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鲜猪肉)。决定没收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猪肉342.80市斤、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责令不得再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猪肉。另要全面自查,相应改正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
砚山县政府官网资料显示,该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文山州中西部,全县国土面积3822平方公里,下辖11个乡(镇),108个村(社区),常住人口46.02万人。2025年砚山县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77元,其中,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