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款异常背后的“牟利”套路 揭开信丰县大坪路加油站偷税案件真相
中国新闻网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信丰县大坪路加油站(以下简称大坪路加油站)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该加油站通过清除加油机数据、个人银行账户收款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156.62万元。此外,该加油站2022年存在4笔应税收入逾期未申报。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84.93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招牌“变脸”藏猫腻 数据“消失”露破绽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坐落于城市物流枢纽沿线的大坪路加油站存在销售收入申报偏低的涉税风险。检查人员实地调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已整体出租并更换加油站名称,张贴公告告知顾客已更换经营者,这一反常情形立即引起检查人员高度警觉。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检查人员通过税务系统数据确认大坪路加油站实际经营主体已发生变更,并对该加油站原经营场所依法开展入户检查,第一时间调取油站加油运营系统数据。经查,该加油站智能管理系统仅留存现经营主体的经营信息,原大坪路加油站的相关运营数据已被清空;且现加油站实际加油数据明显高于原大坪路加油站纳税申报数据。同一经营地址,加油数据为何存在如此异常差异?
系统注销陷僵局 私账数据显端倪
为核查真实加油数据,检查人员专程前往加油站智能管理系统服务商调取后台数据,发现大坪路加油站相关账号因服务终止已被注销,历史加油数据无法查询。关键电子数据缺失,案件查办一度陷入僵局。
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检查人员再次对该加油站开展实地检查。检查发现,原大坪路加油站负责人李某仍在该经营场所办公。检查人员当即对李某办公区域开展依法检查,现场查获该站用于收款的个人账户收款码及以个人名义办理的POS机。
循着这一关键线索,检查人员核查确认,上述个人收款码及POS机均绑定李某妻子郭某的银行账户,而非大坪路加油站对公账户。
随后,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郭某的银行账户流水,发现该账户存在连续收款、交易对象分散、交易金额与加油场景高度匹配等特征。至此,检查人员已初步掌握了该加油站隐匿销售收入的关键证据。
隐匿收入触法网 偷逃税款终被罚
此外,检查人员在全面核查该加油站会计账簿与纳税申报数据时,发现大坪路加油站2022年存在4笔应税收入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直至2023年才补办申报手续。
掌握了大量证据后,检查人员依法对该加油站投资人李某进行询问,面对翔实的证据,他承认通过其妻子郭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加油款、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检查人员向其详细讲解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法律后果,李某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深表懊悔,愿意补缴税款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经统计,该加油站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通过郭某银行账户共计收取加油款(含税)763.6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84.9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