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丨《关于加力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转自:中国福建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力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
背景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小企业能办大事”,指出“我国中小企业有灵气、有活力,善于迎难而上、自强不息”“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加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相继出台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促进基金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七条措施及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十八条措施,不断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破解我省中小微企业面临的经营成本高、融资贷款难、市场开拓难、创新转型难等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制定出台《若干措施》。
二
范围期限
《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三
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围绕降成本、促融资、拓市场、助创新、优服务等五个方面,提出17条政策措施。
(一)降低中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在用工方面,对初创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并对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实施经费全额返还。在用能方面,通过支持企业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设立6个月的燃气欠费缓缴期等方式,降低用电、用气成本。在物流方面,对“公转铁”关键品类给予铁路运费不低于10%的下浮优惠。在用地方面,鼓励提高用地容积率不增土地出让价款,并探索混合产业用地灵活调整管理。
(二)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在信贷投放方面,设定刚性目标,力争到2028年末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突破1.78万亿元,每年新增“首贷户”不少于1万户,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超过20%;每年设立200亿元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贷款,给予年化1%的贷款贴息。在担保增信方面,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在股权融资方面,要求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举办1场投融资对接活动,并对获得股权投资的专精特新企业,按实际到账金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在政府采购方面,明确4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45%以上的预算总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70%以上给予小微企业。在支持企业“走出去”方面,建强“闽企出海”综合服务平台及专业服务联盟,对企业因对外投资产生的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高50万元;对年出口额700万美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全额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帮助企业降低开拓国际市场的风险和成本。
(四)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在梯度培育方面,对首次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在创新资源方面,建立科研设施开放共享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利用率低的单位限制新购设备,并补助向社会开放设备的中小微企业。在研发创新方面,对首批次重点新材料产品,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创客中国”大赛决赛获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在转型升级支持方面,支持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对获评国家级零碳工厂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在引才留才方面,突破性实施柔性引才职称评审“直通车”,并分级分类开展企业人才培训。
(五)优化中小微企业服务保障。在深化服务企业“四通四到”机制方面,加快建设全省中小微企业服务“一张网”,优化“金服云”平台功能,扩大“免申即享”政策覆盖面,开展“劳模工匠助企行”。在合法权益保障方面,探索建立涉企执法检查静默期制度,原则上在特定时段减少入企检查;依法从严打击以投诉举报为名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并依托基层调解组织建立“并案调解”机制,化解企业间“连环债”问题。
四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根据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省工信厅
联系人:黄春莺、罗健贤
联系电话:0591-87822360、87844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