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租满送车” 满期竟变“只送车架”
三湘都市报
三湘都市报3月12日讯 “租满10个月,车就直接送给你!”冲着商家这句承诺,衡阳的万女士租了10个月电动车,前后花了6000余元。可等到租期一满,她兴冲冲“提车”时,却被告知只送车架,电池得另外花钱购买。气愤不已的万女士将商家告上法庭。 3月12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
2024年7月,万女士通过微信与某维修站员工咨询电动车租赁事宜,该员工明确承诺:“这台车4个月起租,租满10个月就送给你,车辆归你所有。”万女士被这句话打动,当天便通过平台与维修站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该员工的指引,另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电池租赁协议。
此后10个月,万女士依约按时足额支付了车架租金3000元及电池租金3069元,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可当10个月租期届满,万女士要求商家兑现“送车”承诺时,对方的说法却让她彻底懵了:“我们说的‘送车’,只是送车架而已。电池要么继续租,要么自己花钱买。”
万女士认为,商家这种玩“文字游戏”的行为就是欺诈,不仅违背了当初的承诺,还让自己白白多花了冤枉钱。她一纸诉状将该维修站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三倍赔偿电池相关费用、返还额外收取的3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维修站员工在签订合同前作出的“租满10个月送车”承诺,是促使万女士下定决心订立合同的关键原因,该承诺对商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反悔。
法官指出,按照普通人的日常理解和市场交易习惯,“送车”应指交付可正常使用的完整电动车,电池作为核心部件,理应包含在内。商家明明知道电池需要另行租赁,这种安排与“租满送车”的承诺存在明显冲突,却未向消费者履行充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万女士交付完整可用的电动车(含电池);若无法交付,则需支付电池等价款项3500元,同时返还无合法依据收取的3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
经营者在消费过程中作出的口头承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官解释,在消费领域,经营者为了促成交易作出的口头承诺,是消费者形成合理信赖进而达成交易的重要依据,即便这份承诺没有写入书面合同,经营者也不能随意反悔、否定其效力。如果口头承诺与书面格式合同的约定存在明显矛盾,经营者负有更高的提示、解释和说明义务,不能以“合同里没写”为由,逃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针对“以租代购”这类新型消费模式,法官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仔细核对合同的每一项条款,对于商家作出的口头承诺,尽量留存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证据,或者直接要求商家将承诺写入书面合同,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时“口说无凭”。
同时,法官也告诫经营者,要坚守诚信经营的底线,全面、真实、准确地向消费者告知涉及核心利益的重要交易信息,杜绝模糊宣传、虚假承诺和事后推诿,共同营造安全、放心、公平的消费环境。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刘妙 黄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