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退场,“物业服务”来了 | 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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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能不能改成‘物业服务’?两字之差含义是完全不一样的。”3月7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小组会议上,樊芸代表提出建议,在官方文件表述中,应将“物业管理”统一为“物业服务”。
这个建议很快得到权威部门回复。樊芸代表表示,她于3月9日晚上接到住建部的电话,对方表示其建议已被采纳,将推动《物业管理条例》更名为《物业服务条例》,行业分类也由“物业管理”改成“物业服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目录。代表有所呼,政府部门有所应,这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和生动实践。
“物业管理”四个字,终于要彻底告别历史舞台了。正如樊芸所说,两字之差含义完全不同——物业首先要有服务意识。这一建议也得到了网友的强烈共鸣,有网友表示:物业公司是来服务业主的,不是来“管理”业主的。
虽然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经历了三十年市场化的浪潮,不过,物业服务一直相对滞后于整个房地产业的发展。背后的原因很多,从发展“路径依赖”的角度来说,物业服务产业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房管部门,“管理者”意识重,服务意识弱。不少物业公司依附于开发商而生,自然以小区“主人”自居,角色严重错位;而不少由传统房管机构转型而来的物业企业,服务态度生硬,容易滋生矛盾。
事实上,法治层面的纠偏早已开始。从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就开始使用“物业服务”的表达;2021年《民法典》取代了《物权法》,进一步强化服务属性,设“物业服务合同”专章,统一使用“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合同”等概念,使法律表述更贴合平等服务关系的本质。
但传统思维的“惯性”依然很大,“物业管理”的表达还是在相关的法规、政策文件中长期存在。比如,现行的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是2003年制定的,其前身是1993年的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虽然条例在2007年、2018年经过若干次修改,但并未接轨《民法典》全面使用“物业服务”的表达。住建部本身的文件当中也频频混用“物业管理”的表述。
孔子说:“必也正乎名,名不正,则言不顺。”物业服务企业长期使用“物业管理”的名头,甚至成为全社会的默认用词,负面影响不小。很多物业公司在小区服务的过程当中,将自己摆在了“管理者”位置上,将本该被服务的业主放在了“被管理者”位置上。于是小区里怪事频发:物业公司动辄以“管理者”口吻发号施令,收费名目层出不穷,服务质量却大打折扣。甚至在极端个案中,业主大会要求辞退劣质物业公司也成了一桩难事儿。
这一次住建部对代表的建议及时表态,将彻底弃用“物业管理”表达,正是从制度源头、话语体系上为行业正名。这不仅是文字的改变,更是契约关系的重申——让业主真正成为小区的主人,让物业回归服务的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