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读:增值税预缴政策的变化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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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增值税预缴政策有了新变化!
首先让我们先复习一下,什么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826 号) 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五种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一) 跨地级行政区 (直辖市下辖县区) 提供建筑服务;(二)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三) 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四) 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 (市、区、旗) 内的不动产;(五)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请注意: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预缴税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那么,新政策都带来了哪些变化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4 号) 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预缴办法》) 对此作出的进一步规定。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一、明确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后的申报衔接
根据《预缴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再预缴增值税。
二、对于转让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不再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826 号) 第四十五条规定,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 (市、区、旗) 内的不动产,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 (市、区、旗) 内的不动产预征率调整
根据《预缴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预征率为 5%,小规模纳税人预征率为 3%。第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 (不含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预征率为 3%;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住房,按照实际征收率确认预征率。
四、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台账管理调整优化
根据《预缴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项目逐笔登记当期全部含税价款、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预缴地、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时,应当出示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的复印件或者电子件。发票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名称、建筑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