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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老舅》看市井生活中的法律红线

滚动播报 03.10 01:19

(来源:千龙网)

热播剧《老舅》把镜头对准东北工业城市的普通家庭,剧中那些看似寻常的街头冲突、市场经营、家庭债务乃至陈年旧案,实则如同一面面镜子,映照出市井生活中清晰而严肃的法律红线。

剧情一 

“反杀”那一刻是正当防卫吗

霍东风出狱后,本想靠着小饭店安分度日,却屡次遭到以大涛为首的流氓团伙挑衅、砸店。他一忍再忍,直到一次冲突中,对方不仅对他拳脚相加,更将暴力升级,直接威胁其家人的安全。在家人安危悬于一线的瞬间,霍东风被迫奋起反击,失手将大涛打死。

【法官说法】

这算正当防卫吗?关键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上的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的借口,而是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依法保护自身权利的行为。认定正当防卫,通常需要满足五个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侵害正在进行、行为人具有防卫意图、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以及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剧中的大涛团伙,从砸店升级到暴力围殴、威胁家人,已构成现实而紧急的不法侵害。霍东风在家人安全受到直接威胁时反击,时间、对象和意图均符合防卫的情境。

真正的争议点,往往落在“限度”上。 是不是只要对方先动手,我就可以无限度还击?当然不是。法律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程度基本相适应。然而,这里有一个至关重要的“例外条件”——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被称为“特殊防卫权”,其立法本意在于,当公民面临重大人身安全威胁时,不应苛求其在惊慌恐惧中精确拿捏反击的力度。

那么,大涛团伙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从剧情看,侵害已从针对财产的毁坏,升级为针对人身的直接、严重的暴力攻击,并明确威胁生命。在这种千钧一发之际,要求霍东风冷静判断“只用多少分力刚好制服对方而不致死”,既不现实,也有悖于人性。司法实践中,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必须“设身处地”,站在防卫人当时的紧迫情境中去考量,而不能事后以上帝视角进行冷静的理性分析。

霍东风的剧情提醒我们,面对突如其来的严重暴力,法律是站在合法防卫者这一边的。但与此同时,这也绝非意味着可以滥用防卫之名行伤害之实。把握住“针对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和“不对严重暴力侵害苛求限度”这两个关键,才能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边界。

剧情二

让孩子推销产品是“创新”吗

崔国明发明“小孔眼镜”后,动起了“小聪明”,组织在校小学生组成销售网络,开“经销会”、定规则,系统性地让孩子去推销产品。直到一名孩子在推销中受重伤,这事才被查处。

【法官说法】

这真的是“创新营销”吗?不,这是一连串的法律雷区。首先,涉嫌雇佣童工。根据我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营利性劳动,无论报酬形式如何,均属违法。剧中孩子们参与有偿推销,明显踩了这条红线。一旦查实,组织者将面临高额罚款;若造成孩子重伤,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全部医疗赔偿。

其次,产品本身可能存在问题。“小孔眼镜”作为宣称具有视力矫正功能的产品,其性质界定至关重要。在我国,用于矫正视力的眼镜,尤其是隐形眼镜,属于医疗器械范畴,其生产、销售需取得严格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经营许可证。若“小孔眼镜”被认定为医疗器械,那么崔国明无证生产、销售的行为,就直接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如果情节严重,例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造成多人健康受损等,则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此外,这个庞大的销售网络若未进行工商登记、未依法纳税,还同时涉嫌无照经营和偷逃税款,将面临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的严厉查处。

再者,组织行为本身的风险。《刑法》中有一项罪名叫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虽然剧中孩子的重伤并非崔国明直接指使,但他将未成年人组织起来,置于复杂的商业活动和市场纠纷环境中,这种行为本身就极大地增加了未成年人参与或引发强买强卖、欺诈、打架斗殴等治安违法活动的风险。一旦此类情况发生,崔国明作为组织者,就可能面临此项罪名的刑事追究。

崔国明的案例是许多中小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容易误入的歧途。它警示我们,任何商业活动,其起点必须是合法合规。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特殊领域,法律设置了格外严格的红线。所谓的“创新”,绝不能以牺牲法律底线和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权益为代价。现实中,类似的“微商”利用学生群体、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商业推广等活动,一旦被查处,面临的将是罚款、赔偿、吊销执照乃至身陷囹圄的多重打击,绝非剧中“找人说说情”就能轻松化解的。

剧情三

“意外交通事故”真相是谋杀

李小珍死于一场“交通事故”,十年间都被认定为意外。直到涉案人自首,真相才浮出水面。这是以“宏伟”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为报复其亲属而精心策划的谋杀。

【法官说法】

这种伪装成意外的杀人,如何定性?

毫无疑问,这构成故意杀人罪。定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并不希望发生伤亡结果;而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或间接故意。以制造交通事故为手段杀人,其核心是“杀人”的故意,交通事故只是实现目的的工具和伪装。因此,只要证据能够形成完整链条,证明“宏伟”团伙具有杀害李小珍的故意——如团伙成员的供述、策划时的通讯记录、对车辆进行非常规改装以增强撞击力的证据——那么无论现场伪装得多像意外,都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这种伪装情节,反而反映了犯罪手段的狡猾和主观恶性的深重,在量刑时可能成为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

那么,“宏伟”团伙与普通犯罪团伙有何不同?

他们很可能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包括:有组织性——骨干固定、有明确领导者;有经济基础——通过违法犯罪获取利益,支持组织运转;行为模式化——长期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多种犯罪;形成非法控制——在一定区域或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破坏社会秩序。

剧中,“宏伟”团伙长期存在,实施多种犯罪,导致李小珍案十年未破,令百姓敢怒不敢言,这充分体现了其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和形成的非法影响。一旦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那么除了要对故意杀人、诬告陷害等具体罪行承担刑责外,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还将单独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与具体罪行数罪并罚,受到法律最为严厉的制裁。

李小珍案的昭雪,深刻揭示了黑恶势力犯罪的隐蔽性、危害性和顽固性。它提醒我们,黑恶势力并非总是喊打喊杀、面目狰狞,他们可能隐藏在看似正常的商业活动背后,也可能用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目的。我国持续深入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其核心正是“打伞破网”“除恶务尽”,不仅要打击浮出水面的犯罪行为,更要深挖其背后的“保护伞”,彻底铲除其滋生的土壤。

剧情四

卖房还债是唯一出路吗

崔国明在邮票市场的投机中,押上全部积蓄,并向多位亲友举借重金,意图暴富。因贪念未能在高点脱手,市场突然崩盘,他血本无归,背上了高达20万元的债务,最终不得不卖掉房子来偿还。

【法官说法】

亲友间的“人情债”受法律保护吗?

很多人认为,亲戚朋友之间借钱,靠的是情分和信任,不算“正经债务”。这是一个常见的误区。根据《民法典》,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如现金交付、银行转账、微信红包)时,即告成立。一张规范的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借款金额和利息约定的有力证据,能极大降低纠纷风险,但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因此,崔国明向亲友借款形成的债务,是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合法债权。出借的亲友完全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

那么,家庭唯一住房必须用来还债吗?

崔国明主动卖房还债,是其自行处置财产履行债务的行为。但如果他拒不还钱,债权人起诉并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问题就复杂了。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我国司法确立了“保障基本生存权”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此类房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拍卖、变卖。

但这绝对不等于“欠债不用还”。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活封”或替代性执行措施,例如查封该房屋,禁止其擅自转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租金等收入;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居住条件(如参照当地廉租住房标准)的前提下,可对该房屋进行“活封”或允许其使用,或要求其从房屋变现款中预留部分租金。

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体现了对公民居住权的实质保障,保护范围不再机械地局限于“唯一住房”,而是扩展至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的合理范围。这意味着,即使是出于改善性需求购买的“第二套房”,只要属于合理的居住消费,也可能受到保护。

崔国明的故事是民间借贷风险的一个生动注脚。它警示我们:第一,借贷需谨慎,无论是作为出借方还是借款方,都要充分考虑对方的偿还能力和借款用途,大额借贷最好签订书面协议;第二,法律在平衡债权实现与债务人生存权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但法律绝不会为了让债权人拿到钱,而将债务人一家逼至流落街头的境地。这既是司法文明的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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