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丨2026版电力中长期市场细则发布!自3月1日起施行
(来源:北极星电力市场网)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3月6日,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2026版)》的通知。
文件提出,中长期合同电价可签订固定价格,数年、年度交易也可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参考因素应公开发布、明确且可量化。签订灵活价格机制的电量不纳入年度及以上周期的中长期交易结果公示的均价统计。
逐步推动月内等较短周期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限价与现货交易限价贴近。
省内光伏、风电机组机制电量以外部分电量可参加常规中长期交易或绿电交易。带补贴光伏、风电项目参加常规中长期交易,补贴政策按照国家原有规定继续执行。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具体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相关规定执行。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原则上,月度交易以全月分时段电量为交易标的物进行交易。遇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月份,月度交易可以旬或周分时段电量为交易标的物分别组织。
为降低市场操纵风险,售电公司、一类用户、具备用电能力的新型经营主体分时段购电量申报限额,应根据注册资产总额、履约担保额度、代理或聚合用户的历史用电水平等风险平抑能力条件确定。原则上,每个时段的申报电量,不得超过对应时段历史最大实际用电量(如无历史用电数据则参照代理用户供用电合同容量)考虑合理增幅减去已成交(或预成交)购电量。售电公司、一类用户、具备用电能力的新型经营主体分时段售电量不得超过其对应时段已成交(或预成交)购电量。
现阶段,电力中长期、绿电交易最小时段为小时。参与现货结算的经营主体每小时中长期合同电量和保量保价电量,平均拆分至现货最小清算时段。后续结合现货运行情况和经营主体需要,探索电力中长期、绿电交易最小颗粒度和现货最小清算时段保持一致。
绿电挂牌交易时,挂牌方申报挂牌电量(电力)、绿色电力交易整体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摘牌方自主摘牌。绿电环境价值可参考交易组织前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证市场成交均价,其中,年度交易可参考交易组织近12个月的绿证市场成交加权均价,月度(月内)交易可参考交易组织前上月绿证市场成交加权均价,绿电环境价值取值提前在交易公告中公布。绿电环境价值偏差补偿价格按合同明确的绿电环境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初期对购售双方按同一比例设置,暂定为25%,后续可适时调整。
按照《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第八十四条方式二开展中长期市场结算。引入中长期结算参考点后,发电侧中长期合约执行价格变动导致的损益部分,兼顾电力市场建设进程、现货市场分时价格信号作用、煤电机组容量补偿价格到位情况等因素,另行明确返还或回收原则。
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稳定器作用,保障中长期高比例签约,明确发电侧、用户侧中长期签约比例不满足要求的超额收益回收和返还原则。
对纳入机制的新能源上网电量,电网企业每月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将市场交易均价与机制电价的差额纳入系统运行费用;初期新能源机制电量不再开展其他形式的差价结算。相应电量同步纳入一类用户、售电公司中长期签约比例统计。
已注册入市但尚未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经营主体,实际用电量或实际发电量按偏差电量结算。
本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2026版)》的通知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集团)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要求,深化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更好适应江苏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及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需要,保证电力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2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4〕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9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修订了《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版)》,现将修订后《江苏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2026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28日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