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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客票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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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法实施后的客票抵扣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原客票抵扣规定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规定: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数电发票的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1.旅客运输服务发票票样

2.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样

3.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票样

四、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第(一)部分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第6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同一公告第三条第(三)部分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第6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五、典型问题

13号公告出台后,目前的网约车开具的普通发票,按照新政,如果填写完整的出行人身份信息后的数电普票,是否可以抵扣?是否属于“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的范畴?

个人看法:旅客客票本身就是一个含义和使用场景比较宽泛的概念,一般来说,旅客购买、取得并据此乘坐(主要是凭票进站上车)或者索取(主要是公交车定额票)、开具(如全面推广中数电发票可以乘坐后依据信息开票)的乘坐交通工具的凭证都可以视为客票,曾经也有“手撕票”“定额票”等。以前都是凭票检票上车或者招手上车,现在多数可以凭身份证件或电子凭证或刷脸或电子支付,可以通过检票口或者预约到达上车,所以客票的具体使用场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电子化凭证越来越多的使用,客票也更多的纳入了数电发票管理,当然也还存在一些未纳入统一发票管理的情况(或许有人说,这不可能啊!但需要知道我国地理面积之大,还有信号不畅通的地方)。

现在,网约车基本上处于使用并开具的是旅客运输服务数电发票状态(全面推进中)。这种专门场景的数电发票,就是量身定做的,无论从要素上还是功能上来看,符合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要件。而原增值税电子发票存在一定的瑕疵,主要是没有旅客身份信息,难以勾连真实性判断依据。

是否属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抵扣的客票,票面是否填写完整,尤其是出行人信息是否完整填列,这才是关键。至于是采用计算抵扣方法,还是用途确认抵扣方法,个人认为,这一般是属于征管实操规则问题,当然也是需要建立在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基础之上。从征管改革的趋向来看,采用涉税信息推送,便利纳税人操作和提供预填服务是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措施。尽可能减少手工计算后填写的内容是推进纳税申报准确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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