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每落实一例拟获补助2200元
四川日报
- 本报讯(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春华)3月7日至13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联合就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四川加快探索建立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生育支持政策配套举措正在加快落地。
去年下半年,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延长婚假、生育假等作出新规定。不久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支持建立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从2025年11月28日起,对落实生育休假政策的相关用人单位,按照政策对象人数、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
政策如何落实?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策适用对象、补助标准、申领程序等。根据征求意见稿,从2025年11月28日起,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生育女职工落实四川现行生育假政策,且以单位形式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补助。补助标准按每名生育女职工2200元(四川202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给予用人单位补助,以后年度随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调整。用人单位原则上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表等材料。生育女职工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联合提出申请,并且用工单位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