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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热点∣快递单号竟成他们眼中“摇钱树”,快递员非法倒卖个人信息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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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3月5日讯(记者 郭一鹏) 快递运单包含了收、发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多项个人信息,在层层转卖下极有可能沦为不法团伙的犯罪利器。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一起此类案例,被告人小李系某物流公司快递员,2024年6月至8月期间,他盗用同事的系统账号,非法查询大量含运单号、收寄方姓名等内容的快递单号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发送给小强,小强利用网络联系身份不明的“解码人”(尚未归案),由“解码人”通过特定技术手段将运单号“还原”为包含完整收货人姓名、手机号码、收件地址等在内的个人敏感信息,再由小强对外出售牟利,共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三万余条,违法所得三万元。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删除信息并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人小强、小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案发后,二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判令公开赔礼道歉、删除涉案信息、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应予支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此类事件并非个例,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前不久也发布了一起相关案例。2022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郁某林、孙某与郁某桂(另案判决)合谋从某快递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章某、张某处,以1 元/条的价格购买包含收件人姓名、手机号、收货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的快递面单照片共计11700张,并加价对外销售,违法所得共计 5.1万余元,被告人章某、张某非法获利11200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郁某林、孙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章某、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四被告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结合被告人郁某林、孙某、章某、张某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八千元不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普通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可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从以上两起案例中能看出,快递物流行业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健全面单信息保管、销毁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与日常监管,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排查,严防信息泄露。此外,快递运输从业人员也应恪守职业操守,严守信息保密底线,拒绝利益诱惑,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葬送职业前途。再就是,广大群众应当时刻提高警惕,在收到快递后,外包装和快递面单不要随意丢弃,一定要将快递面单上的信息处理干净后再扔掉,收货地址尽量填写单位地址或小区门岗、菜鸟驿站等代收服务站,避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校对 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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