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汇得科技 股票代码:603192
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二〇二六年三月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25,607,064股
2、发行后总股本:167,361,481股
3、发行价格:22.65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79,999,999.60元
5、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72,636,420.68元
二、新增股票上市时间
1、股票上市数量:25,607,064股
2、股票上市时间: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新增股份的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共15名,均以现金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发行对象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释 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注: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登记已经完成,尚待办理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长期以来的主营业务为聚氨酯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技术服务,主要产品为合成革用聚氨酯(PU)、聚氨酯弹性体及原液和聚酯多元醇。伴随公司发展及市场需求的演变,公司近年来拓展了聚氨酯新能源成品制件,热熔胶等不同的聚氨酯系列产品。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打造“汇得”品牌的聚氨酯产品。长期以来,公司始终根据聚氨酯行业发展趋势及下游应用领域需求的变化,以客户的实际需求为核心,重视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持续优化生产工艺和配方,实现产品的差异化、定制化,持续提升产品品质的优良性和稳定性。
同时,公司通过自有的销售渠道及时了解下游客户及终端消费者的需求变化情况,自内打通销售与研发部门的反馈机制,基于技术服务产品,产品服务客户的研发逻辑,为下游和终端客户提供“产品+技术”的综合解决方案。
公司产品为聚氨酯系列产品,其中最主要的产品为合成革用聚氨酯,简称“革用聚氨酯”,又称为“PU浆料”。除革用聚氨酯外,公司还研发、生产、销售聚氨酯弹性体及原液(含聚氨酯改性体),聚酯多元醇和新能源制件。其中,聚氨酯弹性体及原液是用于生产聚氨酯弹性体(TPU)的主要原料。聚酯多元醇是生产聚氨酯的中间产品,主要为公司自用,同时有部分对外销售。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简述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7月4日,公司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025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6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决策下列事项:在本次发行注册批复有效期内,在公司本次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则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公司和主承销商有权按照经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向经确定的发行对象按照相关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或中止发行。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程序
2025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1月19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1月1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77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3、本次发行过程简述
(1)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2026年2月4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向上交所报送《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时确定的《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投资者名单》”),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150名特定投资者(未剔除重复)发出《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邀请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拟发送投资者名单》中共计150名特定投资者(未剔除重复),包括截至2026年1月20日发行人前20大股东中的16家(剔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55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8家证券公司、22家保险机构投资者、29家其他投资者,共计150名特定对象(未剔除重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自启动发行后(2026年2月4日)至申购日(2026年2月9日)上午12:00期间,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收到15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经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发送名单中,并及时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
■
经主承销商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也符合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发行价格确定、获配股份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信息。
经主承销商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2)询价申购情况
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全程现场见证下,2026年2月9日(T日)上午9:00-12:00,主承销商共收到26份申购报价单及相关申购材料。除1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作为无效申购剔除外,其余25家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
上述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以上25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其认购价格、认购金额由高至低进行排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以22.65元/股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3)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最终获配情况
本次发行对应的认购总股数为25,607,064股,认购总金额为579,999,999.60元。本次发行对象确定为15家,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份及认购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
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要求。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进行。
(四)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6,864,289 股(含本数)(为本次拟募集资金金额58,000.00万元除以发行底价21.59元/股,对于不足1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42,526,325股(含42,526,325股)。
根据意向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25,607,06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79,999,999.60元,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发行方案》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五)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2月5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不低于21.59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2.65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4.91%。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且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
(六)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七)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579,999,999.6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7,363,578.9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72,636,420.68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以及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八)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6年2月13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汇得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0102号),截至2026年2月12日止,东方证券已收到共15家特定对象缴纳的认购款合计579,999,999.60元(大写:伍亿柒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陆角整)。所有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
2026年2月12日,东方证券向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保荐费(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0103号),截至2026年2月12日,发行人本次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607,06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22.6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9,999,999.6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363,578.9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2,636,420.68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5,607,064.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547,029,356.68元。
(九)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保荐人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25,607,064股股份已于2026年3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十一)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十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发行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5,607,064股,发行对象总数为15名。发行对象具体情况如下:
(1)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成定增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西安瑞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上海指南行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南弘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6)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7)上海晅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晅瀚卓势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8)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9)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2)西藏星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13)王晓峰
■
(14)杨岳智
■
(15)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做出的承诺等文件,主承销商及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发行对象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未通过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认购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4、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保险公司资管产品或养老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瑞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藏星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晓峰、杨岳智均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成定增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指南行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南弘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晅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晅瀚卓势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并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或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完成了登记备案。其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公募基金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及《发行方案》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完成登记备案。
5、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需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4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4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
经核查,上述15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6、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经核查:
本次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承诺本次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获配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等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十三)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1)本次发行定价过程的合规性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定价过程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获得了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过程、定价及配售过程、发行对象的确定等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7号),符合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事项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已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2)本次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综上,本次发行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十四)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
1、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股份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3、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方案》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
4、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证券变更登记。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证券简称:汇得科技
证券代码:603192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限售期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则上述限售期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政策相应调整。
限售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的对象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进行减持,还需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6年2月27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6年3月3日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10名明细数据表》,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
二、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将增加25,607,06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四、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2022、2023、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1342号、信会师报字[2024]ZA11163号、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121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四)主要财务指标
■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平均数,2025年1-9月数据已年化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期末存货账面余额平均数,2025年1-9月数据已年化
6、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7、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资产负债整体状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总资产分别为229,113.89万元、234,027.43万元、223,582.75万元和227,628.98万元,整体保持平稳。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总负债规模分别为 89,540.83万元、89,730.99万元、68,369.87万元和68,226.92万元,其中流动负债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组成,负债规模减少主要系公司主动减少短期借款所致。
(2)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9.08%、38.34%、30.58%和29.97%,流动比率分别为1.97倍、2.03倍、2.61倍 和2.59倍,速动比率分别为 1.58倍、1.62倍、2.08倍 和2.10倍。报告期内,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有所提升,主要系公司业务经营情况持续改善所致。
(3)资产运营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7.10、6.98、6.84 和4.05,存货周转分别为 9.54、9.08、8.74和6.64,公司周转能力整体较为稳定。
(4)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各期,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6,176.71万元、6,387.58万元、12,455.98万元和7,613.94万元。公司业绩持续增长、盈利能力较强。
(5)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金额为5,732.90万元、23,911.57万元、2,791.44万元和18,732.85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均为正向现金流,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情况相符。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426.08万元、-3,975.07万元、-4,934.12万元和-11,286.49万元,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系公司当年进行大额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13.56万元、-11,144.56万元、-4,135.34万元和-1,449.60万元,公司各期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波动,主要系公司银行借款等有息负债的增减波动所致。
第四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副董事长(代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鲁伟铭
保荐代表人:胡楠栋、石一鸣
项目组成员:董必成、李鹏、曹积泰、陈飞宇、霍志诚、侯鑫泽、徐万里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0
二、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沈国权
经办律师:李攀峰、沈晨、彭佳宁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联系电话:021-20511000
传 真: 021-20511999
三、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杨志国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黎、周琦慧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楼
联系电话:021-23280000
传 真:021-63392558
第五节 保荐协议主要内容和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协议签署和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公司与东方证券签署了《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保荐协议》《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承销协议》。东方证券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已指定胡楠栋和石一鸣作为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胡楠栋:现任东方证券资深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硕士学位,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先后参与或负责神马电力IPO、菲利华非公开发行、纳思达非公开发行、电广传媒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石一鸣:现任东方证券董事,保荐代表人,200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或负责项目包括神马电力IPO、菲利华IPO、中国一重IPO、菲利华非公开发行、浙报传媒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拥有丰富的改制、重组、融资经验及项目沟通协调能力。
二、保荐人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东方证券作为保荐人对发行人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承销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方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自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前,未发生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2.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6.发行完成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8. 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投资者可到发行人办公地查阅。
办公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春华路180号
联系电话:021-37285501
联系人:李兵
三、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四、信息披露网站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