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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人,“烧锅儿”一定要注意!

恩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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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恩施发布

生活中,液体酒精”、“固体酒精”、“生物油/环保油”等是大家最为常见的醇基燃料了。醇基燃料是以醇类,如甲醇CH₃OH、乙醇C₂H₅OH、丁醇 C₄H₁₀O 等物质为主体配置的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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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酒精

“液体酒精”多为工业酒精(主要成分为乙醇,含有约4%甲醇等少量杂质)或甲醇混合一定比例的水制成。因为甲醇有毒,对视神经和视网膜有特殊的选择性破坏作用,为防止误饮,销售时多添加红蓝绿等颜料。添加红色颜料的液体酒精和群众自制的部分泡酒外观及香味很相似,生活中仍时有误饮现象发生,会造成失明甚至死亡等严重后果。

02

固体酒精

“固体酒精”是以工业酒精(乙醇)为基料,添加醋酸钙、硬脂酸等固化剂制成的凝胶状固体燃料。有些小作坊为了节省成本,会使用甲醇替代乙醇为原料。当固体酒精燃烧时,甲醇蒸气可通过呼吸道进入体内,造成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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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油/环保油

“生物油/环保油”因常被宣传具有生物质来源或清洁燃烧特性而得名,实多以醇类(如甲醇、乙醇、丁醇等)物质为主体,混合一定比例的水及少量其他烃醇酯制成也称“醇油”。因成本低廉,市场上“生物油/环保油”仍以甲醇为主要原料

甲醇、乙醇、丁醇分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1022、2568、2761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这些成分在醇基燃料中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超过70%时,视为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39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第一款以及待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53条第一款等规定,销售达到危险化学品认定标准的醇基燃料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的,可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第三款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醇基燃料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实施后则按其第100条第三款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醇基燃料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醇基燃料商店基本安全要求

请严格遵守

防止悲剧发生

经营醇基燃料商店基本安全要求

  1. 须在专门场所经营,禁止设在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建筑内,并满足防火、通风、疏散、电气等有关要求。

  2. 营业场所面积(不含备货库房)应不小于60平方米,店内不应设有生活设施。

  3. 营业场所和备货仓库内只允许存放单件质量小于50公斤或容积小于50升的民用小包装产品。营业场所存放总量不得超过1吨,备货库房存放总量不得超过2吨。

  4. 营业场所与备货库房之间、与其他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5. 备货库房应设置高窗,窗上应安装防护铁栏,窗户应采取避光和防雨措施。

  6. 备货库房地面应防潮、平整、坚实、易于清扫。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7. 备货库房平开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平开门及窗应设等电位接地线,门外应设人体静电消除器设施。

  8. 货库房照明设施、电气设备的配电箱及电气开关应设置在库外,并应可靠接地,安装过压、过载、触电、漏电保护设施,采取防雨、防潮保护措施。

  9. 备货库房应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设施。

  10. 营业场所和备货仓库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11. 营业场所和备货仓库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12. 营业场所和备货仓库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3. 产品摆放应布局合理,禁止露天存放

  14. 应建立经营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品种、数量、出入记录等,数据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15.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大批量经营醇基燃料须设立企业并遵守有关规定。

醇基燃料的致命风险:

来源:恩施应急管理

编辑|雷若璞

审核|胡成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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