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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核查与知情认定是关键

滚动播报 03.03 01:07

(来源:衢州日报)

转自:衢州日报

通讯员 朱思敏 范思宇

股权转让是常见的商业交易,但若涉及非货币出资(如设备、知识产权等),往往容易引发争议。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解析相关法律要点,提醒公众在类似交易中擦亮眼睛,做好“功课”。

案例情况

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注册资本500万元,蓝某、杨某等四人为创始股东。公司设立初期,各股东约定首期实缴340万元。其中,蓝某按其持有的24%股权比例,以固定资产作价70万元并货币出资11.60万元,共计81.60万元完成出资。

2024年1月3日,蓝某与杨某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蓝某将其持有的公司24%股权以51.12万元转让给杨某。然而协议签订后,杨某并未依约支付转让款,而是主张蓝某用于出资的固定资产实际价值远低于70万元,认为蓝某故意隐瞒构成欺诈,据此诉请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蓝某随即提起反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最终判令杨某向蓝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解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欺诈的构成需有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蓝某已将出资资产移交公司并登记入账,履行了基本披露义务。杨某作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对出资情况负有审慎注意义务且有渠道核实,且此前已认可资产作价。因此,蓝某行为不构成欺诈。这一认定体现了司法实践对于“欺诈”标准的审慎把握,也提醒交易主体应基于自身审慎注意义务进行判断,而非事后随意主张权利。

风险提示:本案反映出在涉及非货币出资的股权转让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和资产价值争议是常见的风险源头。为有效防范类似纠纷,保障交易安全,建议公众在参与此类交易时重点关注以下环节:一是事前穿透核查,受让方应主动核实出资凭证、资产权属及价值,必要时借助专业评估,勿仅凭表面信息决策;二是事中明确约定,协议须详细载明非货币资产内容、作价依据及交付状态,并将付款与履约节点挂钩,通过违约责任固化权利;三是事后全程留痕,妥善保存沟通记录、交接文件等证据,不仅有助于在争议中维护自身权益,也能督促各方诚信履约,防范风险于未然。

法官提醒,市场交易讲求诚信,也注重风险自担。受让方善尽合理审慎义务,既是自我保护,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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