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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日起,eVTOL、无人机项目审定工作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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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eVTOL、无人机等新型航空器的适航政策频出,《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两部分别针对有人驾驶eVTOL和中大型限用类无人机的两部适航标准已于2月12日生效,随后民航局又在2月25日发布了《正常类动力提升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载人)适航标准》《正常类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载人)适航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2026年2月14日,民航局正式印发《新型航空器型号审定职责优化方案》(民航函〔2026〕111号)。据民航局在方案中介绍,为服务好低空经济发展,持续做好以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含链路和遥控站)为代表的新型航空器型号审定相关工作,优化低空经济领域新型航空器型号审定管理模式,化解新型航空器型号审定资源不足和相关单位工作量不均衡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方案规定的目”括了类无人机和包括有人驾驶eVTOL在内的)此外,此次优化还包括了)审定工作。按照方案,2026年3月1日起,新增项目全面启用新流程。3月1日前已受理的项目继续由属地地区管理局完成审定,但应协调审定中心和航科院选派技术人员加入审查组以高效推进项目。对于已颁证项目,按照此方案技术审查和证后管理单位调整为审定中心的项目,地区管理局应于3月31日前将相关项目的审查资料移交相应审定中心。

方案明确,由民航局。在工作职责上,民航局适航司负责项目统筹、审定资源调配,批准型号合格审定结论;地区管理局负责属地项目行政流程,参与项目技术审查。审定中心和航科院负责技术审查工作,出具技术结论建议。

在分工上:

  • ——限用类无人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受理、颁证等行政流程,仍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 ——正常类、运输类无人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受理、颁证等行政流程,由民航局负责调整为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 ——有人驾驶eVTOL在内的有人驾驶新型垂直起降航空器 (包括多旋翼和动力提升类VTOL) 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受理、颁证等行政流程,仍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 ——对于遥控台 (站)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受理、颁证等行政流程,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以上类别证件证后管理中的行政流程,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方案还优化了技术审查分工 :

  • 新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项目,包括限用类、正常类、运输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项目和有人驾驶新型垂直起降航空器(包括多旋翼和动力提升类)项目,属地地区管理局完成受理和颁证等行政流程,委托相应审定中心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含证后),具体为:华北、东北地区项目由沈阳审定中心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华东地区项目由江西审定中心开展技术审查工作,中南地区项目由广州审定中心开展技术审查工作,西南地区项目由成都审定中心开展技术审查工作,西北、新疆地区项目由西安审定中心开展技术审查工作。

  • 所有项目中链路和遥控站等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有技术,由航科院负责技术审查,派员加入项目审查组,承担相应技术审查工作 (含证后)。 

  • 对于遥控台 (站)单独适航取证的项目,委托航科院开展技术审查工作 (含证后)。

在具体实施上,方案针对新增项目、审查中项目、已颁证项目进行了分类:

——新增项目:2026年3月1日起,地区管理局受理新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申请 (含证后)时,应及时提请适航司成立审定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并通过AMOS系统将审查项目流转至相应审定中心,相应审定中心应提出审查组组成建议并报送审定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开展技术审查。审定中心完成技术审查工作之后,应及时将审查结论提请审定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续地区管理局完成颁证等行政流程。

——审查中项目:对于2026年3月1日之前已受理的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项目,以及有人驾驶新型垂直起降航空器 (包括多旋翼和动力提升类)型号合格审定项目,由属地地区管理局继续完成型号合格审定工作,但为高效推进项目审定,应协调相应审定中心和航科院选派技术人员加入审查组。相关项目后续工作原则应参考新增项目。

——已颁证项目:当前已颁证的新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项目,按照本工作方案技术审查和证后管理单位由地区管理局调整为相应审定中心的,地区管理局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相关项目的审查资料,移交相应审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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