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家禽大盗”流窜作案,终落法网!
广东检察
“不就是偷了几只鸡,值几个钱?”
如果有人还抱有这样的错误想法,
下面真实案例将敲响警钟。
近日,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流窜盗窃家禽案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经查,该犯罪嫌疑人结伙流窜作案,专盗农户饲养的家禽后变卖分赃,给农户造成财产损失。
案情回顾
2025年12月底至2026年1月8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为获利,伙同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已作行政处罚)等多人流窜市区各村庄,于凌晨在农户住宅鸡栏、农田鸡栏处盗窃家禽,得手后便将家禽低价变卖,所得赃款吃喝玩乐挥霍掉。短短10天内,已作案多起,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麻章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鉴于其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且再犯可能性较大,具有社会危险性,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批准逮捕后,依法引导公安机关核对作案细节,固定证据,并进一步查清家禽去向,深挖收赃人员,最大限度为农户挽回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以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在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认为“偷几只鸡不算大事”,殊不知多次盗窃已触犯刑法。检察官提醒:家禽虽小,却关乎农户的切身利益和合法财产,盗窃家禽不仅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广大农户也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夜间看管,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下一步,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害群众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来源:麻章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