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认定恶意诉讼,划清知产保护边界 | 新京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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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的知识产权维权如果也被误判为恶意诉讼,将挫伤市场的创新和维权积极性,损害社会的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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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第十二场新闻发布会,发布第49批指导性案例(“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遏制恶意诉讼、规制权利滥用问题作出详细阐释,明确提出认定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应当坚持严格审慎的司法原则,既要争取“应认尽认”,更要防止“错认误认”。
法院是定分止争的司法殿堂,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但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司法应秉持尊重诉权的基本立场。唯有司法为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提供坚实保障,让每一个依法维权的行为都能得到公正对待,才能培育起全社会的法治信仰。但权利的行使也有边界。
诉诸司法的初衷是寻求公正裁判、化解矛盾纠纷,而非将司法程序异化为损害他人、谋取私利的手段。以司法为工具,行恶意诉讼,本质上是对诉权的滥用,亦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和对法治秩序的破坏。
最高人民法院借助这次公开案例,为依法维权与恶意诉讼划定相对清晰的法律边界。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诉讼客观上是否具备权利基础或事实依据、当事人主观起诉目的是维护正当权益还是损害他人利益,司法实践中需结合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明确这一司法立场,既是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的回应,也为市场主体的行为给出了可预期的准则。
公开案例中,被告方泉州日某公司在明知其涉案专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仍执意针对福建恒某科技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客观上,其诉讼行为完全缺乏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并非正当的维权行为;主观看,其在无权利基础的前提下发起诉讼,具有明显的通过司法程序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打压竞争对手的故意。
最高法以该典型案例明确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对于确属恶意、滥用诉权的行为,司法予以规制,让恶意滥诉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具有合法权利基础、为维护自身知识产权而提起的正当诉讼,则坚决予以保护,为创新主体的维权行为撑腰鼓劲。
知识产权领域之所以需要特别强调对恶意诉讼的审慎认定,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和司法保护的现实需求密不可分。与传统的有形财产权不同,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业性、权利边界相对模糊等特征,其权利基础的认定、侵权行为的判断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鉴定和司法审查,而非简单的事实判断。
如果对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过于宽松,缺乏严格审慎,就容易造成“错认误认”,让一些正当的知识产权维权也被误判为恶意诉讼,进而形成“诉讼无意义”“维权有风险”的错误导向。这一导向若固化,不可避免会让创新主体心生顾虑,即便知识产权确遭侵害,也不敢轻易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最终将挫伤市场的创新和维权积极性,损害社会的创新活力。
不容否认,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持续加大,维权成本不断降低,也让少数市场主体嗅到了“诉讼牟利”的机会,“钓鱼维权”“碰瓷起诉”等恶意诉讼随之滋生。当恶意诉讼开始侵扰创新生态,如何在保护创新与规制滥诉之间找到平衡点,便成为司法实践必须解答的课题,也自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司法的智慧,归根结底在于平衡。最高法提出对恶意诉讼坚持“严格审慎”的司法策略,正是司法平衡艺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本质是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划定一条清晰、公正的法律界限,实现保护创新与规制滥诉的有机统一。而其意义,远不止于个案的裁判,更关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完善,以及创新市场竞争环境的有效净化。
编辑 / 迟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