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涉及海上风电、深海养殖等海洋新质生产力案件数量逐年提升
中国经营报
中经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该批案件中,涉及海上风电、深海养殖等海洋新质生产力案件的数量逐年提升,呈快速增长态势。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介绍道,“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海事纠纷案件16.8万件,其中涉外案件1.2万件,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司法动能。
数据显示,5年来,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审结海上货物运输、货运代理等航运商贸类案件4.2万件,审结船舶买卖、船舶修造等海工装备类案件1.8万件,审结海上保险、融资租赁等海事金融类案件6900件,审结港口作业、航道疏浚、码头工程等港口建设经营类案件3500件,审结海域使用权、渔业养殖等海洋开发利用类案件2900件以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等其他海事纠纷案件。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7件案例系从全国各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近5年已生效海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中筛选,涵盖了海上风电融资租赁、海洋能源勘探开发、新型海洋装备制造、大宗商品运输保障、港口燃料油供应、海上养殖平台救助以及海上风电事故处置等案件类型,集中反映了涉海经济纠纷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新类型案件确立了裁判规则,为海洋新质生产力相关领域法律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度。
沈红雨表示,海上风电平台等新兴海洋产业具有投资额大、技术性强、利益关联方众多的特征,相关纠纷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高,案件审理周期直接关系到项目各方的生产经营进程。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调解制度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高效化解新兴海洋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助力海洋产业新动能高效稳健发展。
记者注意到,案例一中,上海海事法院创新运用“债务分批次清偿+财产保全分步解除”的立体化调解机制,在78天内审结标的额超3亿元的海上风电安装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既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避免企业停摆与资产闲置,实现多方共赢。再如,案例七中,广东海事审判两级法院坚持实质解纷目标导向,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立“船壳险赔付+多案联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按比例受偿”的调解思路,实质化解诉讼标的额高达12.6亿元的10起系列案件,妥善平衡各方权益,助力风电企业快速回笼资金,有力提振海上风电产业投资和保险承保信心,为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随着海洋科技的进步发展,深海资源利用、海洋能源开发等未来产业进入高速发展期,新类型法律问题不断涌现,亟须明确的法律规则指引。”沈红雨表示,对此,人民法院精准界定权责边界,助力海洋科技创新。例如案例二,针对可燃冰勘探开发纠纷,海口海事法院深入分析事故成因,准确认定各方当事人在特殊海洋地质条件应对、设备设计及应急操作等方面的过错,合理认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取得良好效果。案例三中,厦门海事法院合理界定新型海洋装备的技术开发风险与合同违约责任,为海洋科技创新提供明确规则指引,避免对创新主体苛以过重责任,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再如,案例六中,面对深海智能养殖平台的法律属性争议,广州海事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认定海上养殖平台不属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但属于该法规定的可救助财产,为解决海洋牧场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司法方案,为相关规则的完善提供实践支撑。
沈红雨指出,维护航运商贸秩序稳定是发展海洋经济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原油等大宗货物的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关乎国计民生,是海事审判的主要职责,也是涉外海事司法的重点任务。对此,人民法院发挥涉外海事司法效能,保障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记者注意到,案例四中,在涉及27万吨进口原油被外轮拒绝卸货的紧急事件中,大连海事法院迅速行动,依法审查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并裁定扣押涉案油轮,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成功说服外籍船长配合执法,及时化解巨型油轮海上重大安全风险,确保原油顺利交付,保障我大型石化企业生产经营有序进行。案例五中,针对保税燃料油供应中常见的国内外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问题,宁波海事法院综合考虑船舶所有权变更和实际经营情况,准确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责令国内关联方就国外单船公司拖欠燃油款承担连带责任,有力维护供油企业合法权益,助力我国港口提升国际竞争力。
(编辑:张漫游 审核:朱紫云 校对:燕郁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