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话语】企业内部PK制度不能偏离法治轨道
每日甘肃网
转自: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冯海宁
“惩罚多奖励少,公司的PK制度让人无奈。”有劳动者吐槽所在外贸公司会不定期开展PK。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一些企业热衷于推行内部PK制度,并发展出“对抗型”和“自我挑战型”两种模式:前者是让员工(团队)之间进行PK,后者是给每个员工(团队)设置业绩目标,使其“自我PK”。一些企业强制向员工收取高额PK金,若PK失败则不退还,还有企业设置了严苛的惩罚制度。(2月26日《工人日报》)
PK是英文“Player Killing”的缩写,意为两方间的“比拼”“较量”。如今PK现象广泛存在于很多行业,外贸、美容、美发等行业企业热衷于推行内部PK制度也不意外,这既是一种激励手段也是一种管理方式,目的是激活团队或员工个体工作活力,实现更理想的业绩目标。但部分企业内部PK制度,设置不合理考核目标和严苛的惩罚措施,并强制收取员工PK金,这涉嫌侵害员工权益,不合理也不合法。
譬如,企业在内部PK中设立考核目标可以理解,但如果考核目标脱离实际,其合理性就值得怀疑。当员工无法完成不合理的考核目标,企业进行严苛的惩罚,不但会挫伤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惩罚方式不当会侵害员工合法权益,例如加班惩罚侵犯了休息权,体罚涉嫌侵犯员工人格权、健康权等。特别是一些企业强制收取员工PK金,若PK失败不退还,这等于是让劳动者来为企业的激励机制或管理制度“买单”。
显然,企业无权向员工强制收取PK金。如果企业单独收取PK金,则涉嫌向劳动者乱收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如果企业是从工资里扣除PK金,则涉嫌侵害劳动者报酬权。这相当于对劳动者罚款,但企业没有行政处罚权。按理说,PK金作为企业的激励和管理手段,应该由企业来买单,然而,部分企业却将责任转嫁到劳动者身上。这说明企业想通过PK实现利益最大化,却不愿为这种利益目标买单。
对此,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支付PK金。根据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企业无视法定程序擅自制定内部PK制度,劳动者有权拒绝提供PK金。然而现实问题是,很多劳动者为了保住“饭碗”,不敢拒绝企业的要求。
令人欣慰的是,有劳动者离职后要求企业返还PK金。相关法院认为,企业收取劳动者PK金的行为实际上系变相扣除其相应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返还。这挫败了企业让劳动者为内部PK买单的图谋。这也警示部分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报酬不容随意侵占,内部PK成本属于经营成本应该由企业来买单。无论是企业严苛的惩罚制度还是乱收PK金,都需要劳动者觉醒依法进行维权。
作为企业要意识到,在内部设立PK制度不是不可以,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能任性制定和实施,否则,不仅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还会因此损害团队凝聚力、战斗力。从劳动者角度来说,一味忍让企业不合理不合法行为,只会让企业更霸道更任性。对此,劳动监察部门要对企业加强日常普法和监管,督促企业合理合法制定内部制度。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守好就业市场的公平底线。
责任编辑:顾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