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曝光的4起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案件查处细节来了!
21世纪经济报道
2月27日,天津、黑龙江、贵州、重庆等地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并曝光4起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案件。
“空壳”表演出口 实为全链骗税
——揭秘3户外贸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真相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以杨荣栋为实际控制人的3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2年,以杨荣栋为实际控制人的天津市润兴泰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益鼎沣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浩丰鼎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户企业”),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购买他人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针对其违法行为,2025年3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3户企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2.01亿元,三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目前,杨荣栋等6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跨境资金“快闪” 公私账户“迷宫”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收到上级部门的风险推送,显示2020年至2022年期间,天津市润兴泰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涉嫌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报关单信息从事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当地公安经侦部门组建专案组。
专案组依法调取上述3户企业及上游开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等十余名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开展资金流分析。核查发现,3户企业在收到境外“货款”后,到账当日即将全额转至对应上游开票企业账户;而上游企业收到该笔资金后,并未将其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迅速全额转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财务人员个人账户。随后,这些资金又在大量不同地域、不同人员的个人账户间高频划转,形成“公户收款、即刻转出、公转私、私转私”的异常资金轨迹。这种明显脱离正常贸易结算规律的资金快进快出现象,引起专案组的高度警觉。
虚假出口“空壳” 真实货主“隐身”
专案组依法调取了3户企业2020年至2022年间的两千余份报关单,并赴外省报关口岸开展实地调查。
经逐一比对,专案组发现部分报关单上填报的商品名称、数量等信息,与船公司或货代公司留存的同一集装箱号、同一航次对应的真实提单信息严重不符。例如,部分报关单申报出口商品为“木制家具”,而真实提单显示实际货物为“塑料制品”;申报重量与真实载货重量相差数吨;申报的运抵国也与真实目的地完全不同。
检查中还发现,3户企业涉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真实出口货物信息,将本不属于自己的出口业务“嫁接”至自身名下,以此虚构出口贸易。为核实交易真实性,专案组依法要求企业提供与上游企业的业务资料,以证明交易真实性,但企业负责人均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
专案组随即依据真实提单上记载的发货人信息,对相关真实货主企业进行外调核实。这些企业均明确表示,从未与3户企业有过任何业务往来,从未委托其报关出口,相关货物均为企业自营出口,并提供了与外商直接签订的合同等全套真实资料。
至此,3户企业虚构出口、骗取退税的完整链条清晰呈现:其通过“买单”获取真实货物出口信息,通过“配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匹配申报额,并配以虚假资金流转制造收汇假象,最终骗取出口退税。此前发现的存有疑点的上游企业和个人账户,实质均为资金回流和虚开发票的通道,共同服务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目的。
幕后精密操控 违法终须伏法
随着调查深入,一个以杨荣栋为首的骗税团伙架构逐渐清晰。该团伙通过控制3户企业,有组织地实施购买出口数据、伪造单证、接受虚开、虚假结汇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经专案组最终认定,该团伙累计骗取出口退税款2.01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依法对3户企业追缴出口退税款2.01亿元,三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目前,杨荣栋等3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蔡韵筠等3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空壳工厂跨省“买单” “名实不符”骗局终破
——揭秘以刘敬伟为实际控制人的7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等部门依法查处了以刘敬伟为实际控制人的7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3年,以刘敬伟为实际控制人的牡丹江浩玮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玮公司”)等7户企业,通过虚开农产品发票,采取买单配票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6697.45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2024年2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牡丹江浩玮智能家具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6697.45万元,三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025年10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主犯刘敬伟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其余12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家具企业名不副实 高额出口暗藏涉税风险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稽查局筛查区域涉税风险线索,发现浩玮公司等7户企业舍近求远,不从森林资源丰富的本省购进木材,却从外省企业取得原材料进项发票,这明显违背市场经营常理,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牡丹江市税务局稽查局作为7户企业的管辖部门,对其开展进一步核查。
税务人员依法调取7户企业的涉税数据,发现浩玮公司等7户企业均为家具制造类企业,都成立于2020年,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智能家具产品。但自成立以来,7户企业无机器设备购置记录,每户企业年均出口额上千万元,而同期年支出电费却不足1万元,背离制造业生产经营规律。同时,其出口商品多数为金属框架家具制品,但取得的进项发票90%以上为木材农产品发票,进销项品目不匹配;7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关键人员岗位均有交叉任职。
一系列反常迹象表明,浩玮公司等7户企业涉嫌通过虚构生产经营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对7户企业开展立案检查。
厂房设备人员缩水 产能与申报严重不符
检查人员到登记注册地开展实地核查,发现7户企业共有4处生产家具的厂房,占地面积5000至10000平方米之间。其中2处厂区已停产,剩余2处厂区仅有约20台刨床、抛光机等简易家具加工设备、在岗工人10余名。其设备功能、人员数量明显无法匹配月加工近14000件金属家具的出口数据。
企业的账簿数据显示,7户企业应有库存约3500件智能家具产品,但4处厂房内仅堆放不到100个木制凳子,不具备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未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为查清进项发票的真实来源及业务真实性,检查人员将涉案信息传递至开票企业所在地稽查部门协助调查。相关地区稽查部门通过实地核查、调取银行资金交易信息、走访询问等方式,取得了开票企业与7户企业伪造虚假交易、虚假运输流、虚假资金流的关键证据。经查实,共有148户企业为这7户出口企业虚开农产品发票,协助其骗取出口退税。相关税务稽查部门已依法对涉案企业开展处理工作。
追踪资金与报关 揭开虚假出口链条
取得上述证据后,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稽查局将涉税违法线索移交至黑龙江省公安厅,要求牡丹江市税务稽查部门与齐齐哈尔市公安经侦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进行侦办。
联合工作组对7户企业的资金流向、发票往来关联企业展开深入排查,调查发现,为7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的,是廊坊亨润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李国彪。而该公司为外贸出口企业,不具备代理报关资质。进一步核查发现,廊坊亨润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注册的公司名称为天津宜庭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户企业均由褚力东实际控制。
证据面前,褚力东承认,在接到外商订单后,安排自家亲属经营的家具作坊生产,并将部分无法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信息,包括买家、品名、单价、数量等报关信息,通过不法中介张宇倒卖给上述7户企业,供其申报出口退税。
“买单配票”设骗局 法网恢恢终落网
面对专案组查实的完整证据链,刘敬伟最终如实供述,2020年初,他经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而来,短短4年内密集注册成立了7户智能家居出口企业。2020年至2023年,他通过不法中介张宇介绍“单源”,经由董文政等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无真实生产支撑的“空壳业务”包装成合规出口贸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张宇安排货物运输出口时,要求货代公司将运输费、港杂费等发票开具给7户企业,伪造有真实货物出口的假象。至此,以刘敬伟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买单配票”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违法事实水落石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的,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对牡丹江浩玮智能家具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依法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6697.45万元,三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025年10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主犯刘敬伟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李国彪、褚力东、张宇、董文政等12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农产品发票成“道具” 天价香菇液的骗税迷局
——揭开赤水汇达丰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真相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赤水汇达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达丰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2年,以余建为实际控制人的赤水汇达丰商贸有限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低值高报出口商品价格、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5465.09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2025年7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汇达丰公司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5465.09万元,三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025年12月,赤水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余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5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天价香菇浓缩液海外“爆单”的蹊跷
前期,遵义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反映汇达丰公司出口的香菇浓缩液价格异常,超市场价格10余倍,且出口量在短期内激增。
税务人员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汇达丰公司主要出口小众农产品香菇浓缩液,近三年合计出口428万千克,出口金额合计7518万美元,平均价格为每公斤17.56美元,此外,该公司与为其提供货源的上游供货商注册地址完全一致。
一址多企、价格背离常理、业务量暴增……这些异常信号显示汇达丰公司可能存在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当地公安经侦部门组建专案组,对汇达丰公司立案检查。
谁在操控“空壳”车间与“提线木偶”
专案组对汇达丰公司位于贵州的上游供货商开展实地核查,发现其香菇浓缩液生产车间已关闭,企业负责人称自2022年起便已停产。
专案组依法调取该供货商财务资料,发现其虽地处香菇主产区,却舍近求远从外省高价进货,采购价达每公斤90元。同时,查阅双方厂房租赁合同得知,汇达丰公司自行搭建生产线,以该供货商名义开展采购、生产、销售及报税事宜,且两家公司财务负责人为同一人。上游供货商的采购、销售全环节均被汇达丰公司全程操控,双方购销业务存在明显异常。
为查清真相,专案组赴外省对香菇原料提供合作社开展实地核查,发现合作社内仅堆放少量香菇边角料,其实际生产规模、库存数量与开具的大量农产品发票金额严重不符。证据面前,合作社负责人供述,其收取汇达丰公司“开票费”后,为该公司虚开农产品免税发票,协助下游供货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专案组随后对另一家外省供货商展开核查。通过依法调取该公司的生产台账与仓储记录,发现该公司以香菇边角料为原料生产香菇浓缩液,实际成本为每公斤9元,却在账务处理中虚增至每公斤90元,后以每公斤180元的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也显示,标注“出口”的货物经货代公司运作后,暗中回流至供货商仓库,形成“低成本生产—虚高价格开票—虚假出口回流”的闭环。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贵州供货商负责人最终承认,为扩大公司规模并赚取管理费,其在明知汇达丰公司存在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仍协助其“借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退税资金如何被“洗白”并秘密回流
专案组依法调取汇达丰公司与上下游企业的资金流水记录,在梳理海量数据时,发现汇达丰公司名下一个对公账户的流水存在资金快进快出、交易频繁的情况,累计流水高达5亿元,不符合正常企业的资金运作规律。
顺着这条异常的资金线索深查,一条清晰的虚假循环路径浮出水面:汇达丰公司收到外汇或者退税款后,便迅速以“货款”名义转给上游供货商,上游供货商随即转给合作社,合作社扣除部分费用后,退税款最终转入余建亲属的银行账户,外贸货款则转入地下钱庄交易人员的账户。
骗税链条终被斩断 违法者难逃严惩
面对专案组出示的完整证据链,余建最终对其操控上下游企业实施骗税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为牟取非法利益,他让合作社虚开农产品免税发票,再指使上游供货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生产购销链条。随后,以虚高价格与国外外贸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伪造出口业务,并通过地下钱庄伪造跨境收汇记录,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依法对汇达丰公司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5465.09万元,三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025年12月,赤水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余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5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空壳企业搭桥 跨境出口假象下的退税骗局
——揭开泓一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真相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联合重庆海关缉私局,根据上级部门的风险推送,依法查处泓一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一生物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泓一生物公司通过虚构农产品采购、虚开增值税发票、购买使用假发票、伪造生产出口道具产品、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针对其违法事实,2025年3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泓一生物公司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183.16万元,19个月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目前,罗鸿、罗新涛、曾旭程等3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发票罪等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春东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等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高价农产品发票露疑点 生产经营不符实情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收到上级部门风险推送,显示泓一生物公司申报的农产品发票数据异常。其购进的有机红梨平均单价为18.5元/公斤,超过正常市场价格,涉嫌虚开农产品发票。
税务人员调取了泓一生物公司供货方的纳税申报数据,发现三年间,为其供货有机红梨的企业累计开具农产品发票金额346万元,其中305万元申报为自产自销农产品,但成本发票金额只有473元。微薄的生产投入难以支撑数百万元的农产品种植培育,供货方自产自销的真实性存疑。
在实地走访中,税务人员发现供货方种植基地只有30亩黄金梨,没有种植有机红梨。经询问,供货方负责人承认与泓一生物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农产品购销业务,在收取泓一生物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鸿的“开票费”后,为其虚开发票。泓一生物公司虚开发票嫌疑明显。
结合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泓一生物公司立案检查。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检查人员依法调取泓一生物公司的涉税资料。经分析比对,发现其入账核算的发票中有479.68万元的假发票,且均已违规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检查人员对泓一生物公司开展实地核查,该公司主要生产酵素产品并进行出口,但其产品工厂没有工人作业、食品检验设备,生产线早已停工,经营情况与购销发票明细标注的生产业务信息严重不符,完全不具备企业登记的酵素产品生产能力。
假发票虚构进项 假出口骗取退税
在税务部门依法检查的过程中,重庆海关缉私局发现泓一生物公司出口的酵素产品存在厂检单造假、伪报商品规格成分、擅自加工出口非备案农产品等逃避商检的行为,有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联合重庆海关缉私局组建专案组对泓一生物公司进行检查。
专案组对泓一生物公司关联的两家上游开票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发现两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为罗鸿的亲属,无实际办公经营场所,属于罗鸿操控的空壳企业,设立目的即为帮助泓一生物公司虚开发票、虚构进项税额。
与此同时,泓一生物公司涉案假发票的线索指向自然人王春东。经检查人员询问,其承认与泓一生物公司无任何真实业务往来,是在收取“开票费”后,为公司虚构农产品原材料采购业务,违法制作并提供假发票。
在核查问题发票虚构进项税额的违法事实后,检查人员进一步将核查重点聚焦于泓一生物公司的核心业务——酵素产品出口业务,核查出口退税环节的真实性。
根据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信息,检查人员发现泓一生物公司的酵素产品经陆路运输出口至香港。经查,承接该出口业务的香港公司系罗鸿冒用他人身份注册的空壳主体,无实际经营活动,仅作为配合虚假出口的“名义外商”,相关货物运抵香港后并未发生真实销售行为。此外,罗鸿还通过2家外省公司伪造出口外销假象,虚开增值税发票187份,涉及金额1475万元,并借助地下钱庄完成资金虚假结汇。
骗税伎俩败露 触碰红线终受严惩
至此,泓一生物公司精心设计的骗税骗局,从虚假购销、虚开发票、产品出口、资金回流,形成了一套完整闭环。该团伙通过虚开发票、虚假出口、伪造跨境收汇记录,形成“出口-收汇”假象,以此达到骗取出口退税款的非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泓一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183.16万元,19个月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目前,罗鸿、罗新涛、曾旭程等3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发票罪等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春东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等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