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私募信息披露更清晰规范!首部私募信披行政规章落地,22万亿行业监管体系再完善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李蕾 每经编辑|叶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信披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是首部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行政规章。新规的出台直指私募基金行业信息披露的制度短板,从责任划分、披露要求、风险揭示等多方面作出系统性规范。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指出,《私募信披管理办法》的发布是全面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优化监管安排的重要举措,也为行业规范发展筑牢制度基础。我们也为大家梳理了新规的几大看点,帮助各位更加直观地了解新规的核心要求、监管重点和对行业的深远影响。
22万亿私募行业,迎首部信披行政规章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近年来实现快速发展,已成为经济运行的重要参与力量。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1月末,全市场共有私募基金管理人1.9万家,管理着13.9万只私募基金,管理资金规模达22.4万亿元。
在此背景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作为投资者保障自身权益、了解基金运作的基础制度,其规范程度直接关系行业发展质量。前期私募基金相关规则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专门的行政规则,不仅披露要求不够具体细化,穿透披露等关键环节的要求也存在不足,制度短板亟待弥补。为全面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运作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私募信披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构建了全维度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监管框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围绕六大方面展开:一是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关联方等各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二是全面细化全流程披露要求,重点强化穿透披露机制;三是强化风险揭示,对复杂高风险产品、关联交易等环节提出专项披露要求;四是针对私募证券、股权基金不同特征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五是发挥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监督作用,构建双重监督防线;六是加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
意义重大:为私募行业发展筑牢四大制度基石
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发布后首部私募基金监管行政规章,《私募信披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也为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基石。
首先,在构建完善的私募基金监管行政规则体系上迈出重要一步。
长期以来,私募基金行政监管规则仅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且规定较为原则,具体监管要求以自律规则为主。《私募信披管理办法》首次将信息披露要求提升至行政规章层级,弥补了信息披露专门行政规则的空白,在完善私募基金监管规则体系上具有标志性意义。
其次,为投资者发挥监督作用提供法治保障。
投资者是私募基金的直接受益人,也是基金运作的核心监督主体。新规全面明确了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内容、频率要求,强化了风险揭示义务,让投资者能够准确获取基金投资运作的真实情况,以此更好地发挥对管理人合规运作的约束作用,同时也进一步树立了在管理人履职尽责前提下的“买者自负”投资意识。
第三,构建起职责清晰的私募基金行业信息披露责任体系。
新规通过系统性安排,压实了管理人的第一责任,明确了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专项责任,同时要求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配合履行披露义务,还发挥了托管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监督作用,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信息披露责任闭环。
第四,是全面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优化监管安排的重要举措。
提高行业透明度是私募基金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新规以信息披露为抓手,通过规范有效的披露要求优化监管基础制度,不仅能有效防范行业风险,更能引导私募基金行业回归资管本源,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发展。
据悉,考虑到市场参与各方进行系统改造、完善披露文本和数据传输规范等工作需要一定时间,《私募信披管理办法》将自9月1日起施行。目前证监会正在指导基金业协会同步制定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信息披露具体操作要求,将尽快公开征求意见并发布。
五大核心看点:多维发力,让私募信息披露更清晰规范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此次发布的《私募信披管理办法》紧扣行业运作特征,从实际监管需求出发制定多项针对性条款,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更清晰、执行更落地。
每经记者也根据办法内容,整理了以下五大看点。
看点一:差异化披露是新规的重要特色,精准适配不同类型基金的运作规律。
针对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不同特征,新规在披露内容和频率上作出区分:披露内容上,私募证券基金需披露净值、投资资产、托管人复核意见等信息,私募股权基金则聚焦净资产、投资标的、新增及退出投资情况等核心内容;披露频率上,也根据私募证券、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不同运作节奏设置了差异化安排,避免“一刀切”的监管要求。
举个例子,在信披频率方面,考虑到定期报告的工作量和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征,私募证券基金需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季报和年报,而私募股权基金则需披露半年报和年报。
看点二:全链条责任体系的建立,让信息披露的责任落到实处。
新规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需以投资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同时细化托管人的复核审查、出具报告等职责,要求销售机构不得篡改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还首次明确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的配合披露义务,形成从核心主体到关联方的全链条责任覆盖。
看点三:穿透披露机制的强化,直击行业嵌套投资“看不透”的痛点。
针对私募基金嵌套投资中投资者难以掌握底层资产的问题,新规要求嵌套投资必须披露穿透后的投资资产(标的)情况,同时明确被投资的私募基金、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主体需予以配合,让基金投资的底层资产“阳光化”,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看点四:在严格规范的同时,新规也鼓励管理人增加自主披露内容,兼顾监管的刚性与灵活性。
新规提出,除法定和合同约定的披露内容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标的等情况,自愿增加向全体投资者披露的内容。这一规定既为管理人提供了展示自身运作规范性的空间,也能让投资者获取更全面的信息,同时新规也明确自主披露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出于营销目的选择性披露,确保披露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看点五:加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新规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推动各市场主体提高信息披露规范水平。此外,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违反《私募信披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封面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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