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中国质量新闻网
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以“保障民生权益,守护消费安全”为目标,围绕“打假、处劣、治虚、惩偷”四大攻坚方向,开展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食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非法添加等违法案件,有力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1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3月31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蛋糕640盒,罚款25000元,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9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私自篡改食品生产日期进行二次销售。2025年1月10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车间和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生产的640盒临期蛋糕更换了食品标签,修改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9日。涉案食品违法货值金额1280元,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
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铺经销伪造商品条码的食品案
2025年8月5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赤壁市某食品铺经销伪造商品条码的食品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6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待售的恋佳®典豐豆腐块,其外包装袋食品标签标注有生产商、商品条码及编号等内容。经查询上述商品条码,结果显示该商品条码发布企业与标签标注的生产商不符,系伪造商品条码。以上批次豆腐块,当事人于2025年5月16日共计购进16件,进货价格130元/件,进货金额19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4月24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崇阳县王某某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8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王某某销售的“龙眼”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3月12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SP202500780的《检验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纯净水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6月26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通城县某净水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2025年度抽检计划有关要求,2025年3月3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委托通城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2025年3月1日生产销售的涉案120桶饮用纯净水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电导率项目不符合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金额600元。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2025年4月22日生产了130桶饮用纯净水,电导率为26.2,不符合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
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5年5月8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5年4月30日凌晨,通山县市场监管局联合通山县公安局对通山县某养殖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加工厂棚内有宰杀活牛痕迹。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监控录像,发现有多次宰杀活牛注水的行为。2025年5月6日,执法人员查获了注水牛肉。经第三方机构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18394-2020《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且涉嫌犯罪,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