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起诉宇树科技索赔8000万元,最高法院谴责原告“精心算计”
财经杂志
据判决书披露,原告在获得涉案专利权的短短五天之后,即向宇树科技提起诉讼,其并未实际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经营范围也与涉案专利技术明显无关
文|《财经》研究员 樊朔
编辑|朱弢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专利权诉讼的判决书。被告为正处于IPO(首次公开募股)冲刺期的宇树科技,原告为一家名为露某美的公司,其经营范围为: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
2025年7月,露某美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宇树科技“Gox”机器狗侵害了其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号为201610396363.0。要求法院判令宇树科技赔偿其经济损失500元,实际金额及专利使用费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并按侵权获利的3倍-5倍承担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认定,宇树科技“Gox”机器狗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后,露某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一度将索赔金额变更为8000万元,随后又变更为500元。
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措辞严厉地指出,原告在一审、二审中的行为“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其意一方面在于规避其主张高额赔偿诉讼请求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另一方面在于给对方当事人施加额外的诉讼压力,违背诚信原则,予以谴责。
取得专利五天后起诉宇树侵权
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宇树科技“Gox”机器狗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三项关键技术特征,或构成等同特征。这三项关键技术特征分别为:“可变色的仿生毛皮”“液位传感器”以及“气体传感器”。宇树科技认为,其产品均不具备上述三项技术特征。
根据判决书,露某美公司认为,宇树科技的“Gox”机器狗的油漆、外衣服装、手提带都有不同的色彩,并且随着时间、颜色的变化而变化,与“可变色的仿生毛皮”构成等同。
一审法院认为,宇树科技的产品资料、使用手册均未显示“Gox”机器狗外表包覆有“可变色的仿生毛皮”。其自动伸缩提手带使得取物捆绑更轻松,与“可变色的仿生毛皮”存在本质区别。而产品上套设马甲、背心或舞狮服等服饰与“可变色的仿生毛皮”存在本质不同。因此,宇树科技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具备“电子狗的外表包覆有可变色的仿生毛皮”这一限定的技术特征。
对于“液位传感器”这一技术特征,露某美公司认为,宇树科技产品的足端力传感器实现了涉案专利中的“液位传感器”的核心功能,即足端状态反馈,构成等同。
一审法院则认为,宇树产品中的足端力传感器用于准确感知足端接触状态,保障平稳运动,且不能在地面有水的情况下运行。而涉案专利中的“液位传感器”用于检测所处位置是否有积水,及时向用户示警,二者不构成等同。
对于“气体传感器”这一技术特征,露某美公司认为,“气体传感器”与宇树科技产品上安装的激光雷达均起到环境监测的功能,构成等同。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一种电子狗”的“气体传感器”技术特征是指,电子狗通过气体传感器可以识别主人身份,根据不同主人调用不同的反馈机制。而宇树科技产品中激光雷达的作用在于实时获取周围环境的三维信息,并在行进过程中智能避障,保障机器狗和周围环境的安全,其与涉案专利中的“气体传感器”不等同。
因此,露某美公司主张宇树科技“Gox”机器狗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此后,露某美公司提起上诉。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的上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露某美公司在取得涉案专利权五天后就向宇树科技提起了诉讼。判决书显示,该专利的原权利人是浙江建某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6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8月17日。2025年1月16日,专利权人变更为杭州莲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2025年6月25日又变更为露某美公司。
索赔8000万元,最高法批其精心算计
露某美公司在二审中一度将索赔金额变更为80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严词批评其“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
同时,判决书披露了露某美公司变更赔偿金额的全过程。
在一审中,露某美公司要求宇树科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Gox”机器狗,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生产模具,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元,不过实际金额及专利使用费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要求宇树科技按侵权获利的3倍-5倍承担惩罚性赔偿,实际金额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
按照露某美公司的计算方式,宇树科技的“Gox”机器狗使用劣质技术,导致性能降低超60%,损害露某美公司的市场声誉,挤占其市场份额,造成直接损失超2亿元。按照5%的专利许可费率计算,其损失达391.40万元;按照30%的产品利润率计算,宇树科技侵权获利达2348.41万元。此外,宇树科技具有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侵权获利2348.41万元为基数乘以3倍计算,宇树科技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为7045.23万元(以审计结果为准,露某美公司保留5倍赔偿请求权)。
在2025年8月26日的一审庭审中,露某美公司一方面坚持请求赔偿500元,一方面又主张“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在2025年11月26日的二审询问中,露某美公司将请求赔偿的金额变更为8000万元。但是,露某美公司又于11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标的明确函》,将请求赔偿金额调整为500元。
此外,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先行赔付申请书》,请求判令宇某公司先行赔付8000万元,计算方式为侵权产品销售额6亿元×行业平均利润15%=侵权获利9000万元。并称,“主张的8000万元先行赔付低于侵权获利,合法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披露:“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从案外人处获得涉案专利权,其并未实际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经营范围也与涉案专利技术明显无关。其在短短5天之后,即于7月1日对宇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起诉状中声称宇某公司侵权获利高达数千万元,但其一方面仅主张500元的赔偿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又要求‘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二审中,露某美公司在一审已经认定宇某公司不构成侵权、其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的情况下,请求本院先行判决宇某公司赔偿8000万元,并以此作为赔偿诉讼请求数额,但二审询问结束后仅一天又以书面方式确定为500元”。
对此,判决书表示:“露某美公司在一、二审中的行为可谓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其意一方面在于规避其主张高额赔偿诉讼请求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另一方面在于给对方当事人施加额外的诉讼压力。露某美公司的上述诉讼行权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予以谴责”。
露某美公司还对宇树科技另案提起诉讼,主张其另一型号机器狗(Ax)侵害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00元。宇树科技随即提出反诉,请求认定露某美公司相关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并索赔21万元。目前,法院尚未对露某美公司这起诉讼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