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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夜放烟花引燃大棚,燃放者被判赔偿4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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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丁兆刚)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案件:村民卢某在除夕夜燃放烟花时不慎引燃附近大棚,不仅被处以行政罚款200元,还被法院判决赔偿49万余元经济损失。

2024年2月9日,除夕夜,卢某、陶某等人在平谷区某公司场院北门大棚附近燃放“加特林”和“水母”烟花。几人在燃放“加特林”烟花时均将烟花向北门外(大棚反方向)喷射。燃放完“加特林”后,在几人燃放其他烟花的过程中,张某、王某、刘某所经营的大棚出现火情。卢某、陶某等人自行救火失败,后119消防部门出警消灭火情。

经公安机关鉴定,大棚被失火案损失49万余元。因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卢某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后,大棚经营者起诉陶某、卢某,要求二人赔偿经济损失49万余元。

卢某认可其燃放烟花导致火灾,但认为赔偿数额过高。陶某认为失火是卢某造成的,其不应该承担责任,且因为养殖大棚内缺乏消防设备导致延误救火时机,三原告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认可其为失火案的侵权人,且公安机关对卢某进行行政处罚,故卢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现无证据认定陶某燃放的烟花引发火灾,故不能认定陶某为本案侵权人。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按照资产评估报告认定,卢某对张某、王某、刘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卢某赔偿张某、王某、刘某49157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编辑 甘浩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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