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机型号货不对板 消保委助力换货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近日,消费者陆先生在某平台网购了一台电视机,实际到货后发现与描述页不符,要求换货遭拒。经上海市长宁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经营者同意换货。
据了解,陆先生在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台型号为“4+64G”的电视机,实际收到的型号为“3+64G”。陆先生要求换货遭拒,遂要求退一赔三,同样遭到经营者和平台拒绝。陆先生向长宁区消保委投诉。
长宁区消保委认为,消费者收到了和购买型号不相符合的商品,有权利要求经营者退换货。至于退一赔三,需要界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行为。经调解,经营者同意换货,双方达成一致。
长宁区消保委指出,该电视机“货不对板”的纠纷,其核心在于经营者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要认定欺诈,通常需要满足4个条件: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商品实际为“3+64G”,却在描述页标注为“4+64G”;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即发布了与实物不符的虚假商品信息;消费者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陆先生因相信描述而购买了电视;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即陆先生基于对“4+64G”配置的信任下单付款。此纠纷中,经营者称其仅发错货,并非故意以次充好,并愿意为消费者退货退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纠纷中,经营者和平台的责任不同,经营者作为销售方,是虚假宣传的直接实施者和第一责任人,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为补充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仅在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或事先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或明知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时,才需承担连带责任。若平台已披露商家信息并履行基本审核义务,其责任有限。
长宁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应仔细核实,对于下单页面进行全面截屏或者录屏;明确商品关键信息;注意甄别平台中的经营者资质,优先选择信誉更好的商铺下单。收货时务必先验货,再签收。现场查验核对、全程录像取证、妥善保管凭证,出现问题后则需固定证据,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