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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调整不等同于合法解约!

滚动播报 02.14 08:20

(来源:河工新闻网)

转自:河工新闻网

近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某传媒(河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李某慧劳动争议二审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双方2020年12月31日至2024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向李某慧支付2024年3月工资519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006.9元,以及2022年至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347.46元。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1民终208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慧于2020年12月入职。2021年8月,公司因名称变更与李某慧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但李某慧岗位、工作内容均未变更,亦未实际离职,后续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期限至2024年8月30日。2024年3月1日,公司以“与快手百度终止合作,李某慧岗位消失,协商调岗未果”为由,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决定3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慧不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及2020年至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委裁决支持李某慧部分诉求后,双方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李某慧大部分诉求,公司提起上诉,主要主张:李某慧2022年休假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主张,其2024年申请仲裁已过时效,不应支持;公司因与快手、百度终止合作,李某慧岗位无存在基础,属“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且已协商调岗,解除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李某慧主要主张:年休假可跨年度安排,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应从2023年12月31日起算,2024年申请仲裁未超时效,且公司未举证已安排休假,应支付2022年至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影视策划、计算机技术开发等多项业务,正常业务调整不属“客观情况重大变化”,需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时效认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但年休假具有“可集中、分段、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时效起算点应从次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李某慧2024年申请仲裁,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时效从2023年12月31日起算,2023年、2024年时效未届满,故2022年至2024年诉求均未超时效。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未休天数*300%”计算(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扣除已支付的正常工资后,实际额外支付200%。李某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5286.7元,2022年、2023年每年应休5天,2024年工作91天折算1天,合计11天,计算得工资5347.46元,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公司主张“重新计算工作年限”不成立。关于解除合同合法性判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需满足“不可预见、无法克服”且“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多项业务,与快手、百度终止合作属业务调整,且未举证“充分协商调岗细节(如薪酬、工作地点)”,故解除合同违法,需支付赔偿金。关于2024年3月工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李某慧提交的薪酬方案、业绩表、工资条等证据,证实3月工资5194元符合约定且低于平均工资,公司主张“按基本工资计算”未提供有效证据,故对李某慧工资诉求予以支持。

记者贺耀弘

编辑: 李飞  责任编辑: 王红润  审核: 王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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