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出台监管暂行办法 规范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进境商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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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2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8号公告,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海关将按照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的管理规范,对海南自贸港“零关税”免税商店及“零关税”进境商品实施监管。其中,“零关税”进境商品需由“零关税”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从境外统一进口并办理海关手续,且应当在免税商店专区(专柜)销售,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同存放。经营单位需按规定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其设立的免税商店及仓库还需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隶属海关验收合格并备案,方可投入运营。同时,免税商店应当配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结算、人证验核、仓储物流等信息化系统,并能够与海关监管系统联网,实现“零关税”进境商品进(销)库存管理、岛内居民身份验证、免税购物额度计核等核心功能,且应在商品入库前向海关登记传输电子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