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国务院国资委对“两头在外”贸易业务进行定义!
企业上市
国家给央企的贸易业务划了明确的“红线”,主要精神是:
1. 核心要求:别玩“虚”的,要做“实”的。
国家严禁央企搞“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这类虚假贸易。这些业务本质是借钱或者纯粹为了刷流水、做大规模,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或商业实质,风险很大。
2. 什么是被严格监管的贸易?
指的是 “两头在外” 的买卖:也就是你从集团外的公司买东西,再卖给集团外的另一个公司,目的就是为了赚中间差价。这种纯贸易是被重点规范和限制的。
3. 什么不算在内?(可以正常做)
围绕自家生产的采购和销售:比如工厂买原料、卖产品,这是实体经济的一部分,没问题。
集团内部交易:子公司之间的买卖,在集团总账里就抵消了,不算“两头在外”。
有真实商业实质的贸易:即使是“两头在外”,但如果确实有真实的货物、物流和服务,为国家供应链安全或主业服务,经批准后可以开展。
4. 对央企的真正影响是什么?
国家是在倒逼国企:
别为了面子(报表规模)而折腾:不能为了把营收数字做大,就去搞一堆倒手买卖的空架子业务。
要回归主业,练真本事:好好想想自己的核心优势是什么,把资源和精力用在主业上,提升真正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效率。
做生意要实实在在:每一笔贸易都应该有真实的货物、真实的客户、真实的服务,创造真实的价值。
一句话总结:国家告诉央企,贸易可以搞,但必须是真的、实的、围绕主业的。别再搞那些虚头巴脑、倒手骗规模的把戏了,要高质量、实实在在地发展。
一
关于“两头在外”的贸易业务的定义咨询
发布时间:2026-01-15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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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两头在外”的贸易业务的定义咨询
内容: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文中提到“‘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这里的“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应怎样理解?
答复部门: 国资委答复时间:2026-01-15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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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规范的贸易业务是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本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原始采购端”和“最终销售端”是指站在本企业集团层面来看最初的采购端和最终的销售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二
关于贸易业务定义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7-18 15: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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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贸易业务定义问题的咨询
内容: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文《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中,“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 “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请问: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是否属于也属于贸易业务,是否属于非“两头在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为何这类业务未纳入本通知规范范围内?
答复部门: 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7-18 15: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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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有关规定,同一中央企业集团所属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属于贸易业务,因在集团合并层面抵销,不属于本通知规范的“两头在外”的贸易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三
关于贸易业务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5-22 1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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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贸易业务问题的咨询
内容: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中第一条,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请问地方国企是否也不包括在内,不可以与其从事贸易业务。
答复部门: 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5-22 1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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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中央企业可以与地方国有企业开展真实的贸易业务,可以直接参与商品采购和销售,严禁开展各类虚假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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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如何区分贸易业务与集成业务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3-12 09: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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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如何区分贸易业务与集成业务问题的咨询
内容: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谨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供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如果虽然原始采购端和最终销售端都在中央企业集团外,但采购之后加入中央企业自有产品(如系统、技术服务等),再对外销售,是否符合合规要求?自有产品的占比需要达到多少可以将贸易业务与集成业务区分开?
答复部门: 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3-12 09: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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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可开展有商业实质的正常贸易业务,贸易业务与集成业务的区分不能由自有产品占比来确定,需要结合业务实质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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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关于贸易业务开展范围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4-12-25 1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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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贸易业务开展范围问题的咨询
内容: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谨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第一条指出严禁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请问:是否可以理解如果是围绕中央企业主业的“两头在外”贸易是可以正常开展的?
答复部门: 国资委答复时间:2024-12-25 1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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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规定,国务院国资委核定集团主业范围不包括贸易的中央企业应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围绕服务主业开展贸易业务,原则上不得开展与主业无关的贸易业务,关系国家能源、资源、粮食、国防、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以及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特定贸易业务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可保留。主业范围包括贸易的中央企业应规范开展贸易业务,不得单纯为做大规模开展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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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关于贸易业务范围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4-11-29 15: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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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贸易业务范围问题的咨询
内容: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谨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供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业务不在文件规范的贸易范围内?
答复部门: 国资委答复时间:2024-11-29 15: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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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供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业务不属于本文件规范的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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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关于贸易业务定义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4-03-26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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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贸易业务定义问题的咨询
内容:
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谨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供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资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对于二级公司三级公司“两头在外”中的“中央企业集团外”如何理解?
答复部门: 国资委答复时间:2024-03-26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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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规定的贸易业务是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是指均在某一家中央企业集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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