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利润必共担风险
(来源:衢州日报)
转自:衢州日报
记者 毛慧娟 通讯员 方晨馨 徐晰玙
“马法官,咱们那批‘躺平’的设备,终于‘复工’了!”1月13日,一通来自江苏省扬州市的电话,让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马金燕的嘴角上扬。电话那头,扬州某公司负责人王某语气轻快。那一刻,不仅涉案设备已顺利完成交接,20万元设备折旧款也已按时到账。
这起纠纷始于一次合作“牵手”后的僵局。此前,扬州某公司和浙江某电子公司为开发电子零件业务达成协议,共同出资购置设备,并将设备存放于浙江某电子公司厂房内投入生产。根据约定,浙江某电子公司负责生产环节,扬州某公司则负责产品销售与对外出口。然而,由于生产管理环节出现问题,客户在验收后紧急叫停了订单,崭新的设备转眼成了“沉睡的钢铁”,合作陷入僵局。扬州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作、返还设备及投资款。
“出口产品不达标,我们双方都有责任。既然合作不能继续,不如尽早‘拆伙’。”调解初期,扬州某公司负责人王某语气急切,一心只想从纠纷中快速抽身。浙江某电子公司负责人方某则态度坚决:“管理责任并非我们一方承担的,眼下这个方案,我们是绝不会认可的。”
马金燕邀请开化县人大代表、县女企业家协会会长吕中英共同参与调解。
马金燕首先从法律与现实成本切入:“如果启动司法鉴定,时间少则数月,费用可能高达数万。这些设备在等待中会持续折旧,最终即便分清价值,企业也已付出了高昂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
吕中英代表则从企业经营分析:“这些设备,是你们当初真金白银投入,让它们在官司中闲置生锈,不仅是资产的损失,更是前期心血的浪费。你们在其他领域还是合作伙伴,与其争一时对错,不如共同盘活资产,把这次危机转化为优化合作模式的契机。”
调解现场的气氛,悄然从对峙走向松动。最终,一个兼顾现实与长远的方案水到渠成:原告独资的设备由其搬回,共有设备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折旧款。方案落定那一刻,两人的手再次紧紧相握——这一次,不是为了分离,而是为了更有默契的同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7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72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法官提醒:
合伙与“借钱收息”或“只赚不赔”的投资有根本区别,合伙意味着共享利润的分配、共担亏损的风险。为了预防退伙时产生的纠纷,合伙双方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分工、盈亏、退出机制等,同时做好财务登记,明确自身责任,将矛盾化解在源头。若合伙涉及共同投资购买设备的,更要在协议中针对设备处理作出具体的约定,建议对设备的折旧价值、归属问题等达成一致意见进行明确,从而可以避免退伙结算时陷入设备拆分难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