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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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贵州日报
李祥兴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原则。这是做好经济工作的一条成功经验,也是做好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方法。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将“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有机结合,就紧紧牵住了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牛鼻子”。
加强有效市场建设,要让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从客观上看,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不懈探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框架、法律法规等配套措施日臻完善,资源配置可以交由市场配置;从主观上看,党和政府驾驭现代市场经济的能力得到空前提升,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巍巍巨轮行稳致远,可以战胜惊涛骇浪、防止经济大起大落。破解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破除一切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需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为此,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最根本的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加快形成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
发挥有为政府作用,必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首先,有为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好”。无论是从资本主义世界应对多次经济危机的实践,还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为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其次,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作用毕竟是不同的。“政府行为越规范,市场作用就越有效”。二者之间既不能错位,也不能越位,更不能相互取代。最后,有为政府作用更好地发挥,需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解决好缺位、越位问题。”必须推动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有为政府朝着完善市场规则、优化市场环境、矫正市场失灵、规范竞争秩序方向转变。
正确处理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关键在于做好“合”字文章;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还必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首先,要同等看待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作用。在对待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作用上,绝不能厚此薄彼,甚至人为将二者简单对立起来。既要反对只要有为政府作用而不要有效市场作用的错误认识,也要反对只要有效市场作用而不要有为政府作用的错误观点。要牢固树立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同等重要的观念,深刻认识到二者之间缺一不可。
其次,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需要相互配合。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和方式不同,既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又有缺点和不足。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在功能上有着不同的范围和边界,故而要发挥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推动二者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一方面,要善于发挥有为政府的作用,在确保资源由市场配置的前提下,管好那些市场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另一方面,要善于利用有效市场的作用,凡是市场可以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全部交给市场,政府不随意干预,确保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最后,实现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之间的互补。有为政府的宏观调控具有自觉性、针对性、前瞻性,但及时性不强,难以反映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有效市场的调节机制虽具有及时性、准确性、灵活性等特点,但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不足。有为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弥补有效市场调节的不足,而有效市场的调节机制又可以弥补政府宏观调控的短板。可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二者之间能够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总之,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既发挥市场经济的长处,又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可以将市场调节“无形之手”和政府调控“有形之手”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资源配置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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