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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物业不让在地下车库停放摩托车,这么做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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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回家了

摩托车却无家可归

消防安全与业主权利

要如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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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不让业主买的摩托车进入地下车库停放,而且在地下车库门口张贴标志,明令禁止摩托车进入地下车库,我想请问这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A1:

禁止业主摩托车进入地下车库停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地下车库规划有摩托车停车位,业主已购买车位或得到其他业主许可,在不违反其他法规和规定,如不占用消防通道、不妨碍其他车辆进出和停放的前提下,有权将摩托车停放在地下车库。物业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不能随意限制业主停车,此时物业禁止摩托车进入地下车库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你可以要求物业提供禁止摩托车进入的合法依据,你也可以向住建部门投诉。如果物业以消防安全为由禁止,你也可以向消防部门核实。

如果地下车库没有规划摩托车停车位,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位(包括物业公司)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这里的服务内容通常包括车辆停放管理。物业基于《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有权确保车辆停放符合消防和其他安全管理规定。如摩托车停放会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消防安全,物业禁止摩托车进入地下车库,一般是合理的。但是,如果摩托车停放本身不影响消防或者其他安全管理规定,相关的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也未作出禁止性规定,物业公司仍旧无权禁止摩托车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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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相亲认识,订婚给女方彩礼26万元。一直异地联系,未登记、未同居。临近结婚,女方再次索要25万给其买车。我拿不出,提出退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女方将我所有联系方式拉黑,并退了15万给媒人(女方的姨夫)。媒人说,要么接受15万,要么一分不给,还胁迫我父亲接受了15万。我能起诉要求返还剩余11万彩礼吗?

A2:

你好!你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剩余11万彩礼。

我国部分地区有男方在婚姻约定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你的描述,你与女方仅仅是相识联系,既未登记,也未共同生活,你可以要求女方全额退还彩礼。鉴于你与女方多次沟通,女方仅同意退还15万,若你父亲也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受胁迫接受了15万,你可以收集支付彩礼的转账凭证、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能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退还剩余11万彩礼。如果符合彩礼退还的规定,法院将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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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在某健身房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私人教练课程套餐,并签订了书面合同。上了5次课后,因教练频繁更换且专业水平不佳,我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健身房以“课程协议中明确规定费用一经支付概不退还”为由拒绝退款。请问这种条款是否有效?我是否有权要求退款?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A3:

你好!健身房有关“课程协议中明确规定费用一经支付概不退还”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你有权要求退款。你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你在健身房支付费用购买私教课程套餐,双方形成合同关系。签订合同时,健身房通常提供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一般具有事先拟好、反复使用、未经协商等特征。格式合同的条款由于未经双方协商,因此法律对其作出了相关限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健身房的合同规定“费用一经支付概不退还”,这一条款明显加重你的违约责任、排除了你合法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条款应归于无效。目前,你认为健身房教练更换频繁且水平不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你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你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款。如果健身房有合理理由更换教练,且无证据证明教练教学能力不足,则需结合合同具体约定及实际履约情况综合判断。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要求他们介入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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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在网上买了件衣服,收到的款式跟图片完全对不上,标签、水洗标、货号却一模一样,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我主张三倍赔偿,商家却一直扯皮,只想让我退货退款。请问这时候我能答应吗?一旦退货退款,是不是就等于接受了调解?以后还能再要赔偿吗?

A4:

你好!如果你在退货退款时声明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是可以继续要求赔偿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你在网上买衣服,但是收到的衣服与网上图片完全不一样,对方可能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你可以向商家要求赔偿。如果对方属于经营者,因为其销售的衣服与网上图片完全不一致,可能存在欺诈。如果确定是欺诈,你可以要求对方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考虑到目前商家只愿意退货退款但不愿意三倍赔偿,你可以在退货退款的同时,声明保留三倍索赔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你接受退货退款,也并不影响你此后要求三倍赔偿。同时,你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介入帮助处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卖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卖家承担连带责任。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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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我是2025年4月20日左右跟领导通气我要离职,22日交了电子辞呈,但领导就一句话,不会给我办理任何手续,并明里暗里威胁我要在我档案里放入不利于我的材料!事情过去两三个月了,我在6月份提出了仲裁,现在还在等仲裁开庭。但是学校领导想9月份给我排课,我若不来就算我旷工,要开除我,给我档案留下不好的记录!我该怎么办?

A5:

你好!建议你保留好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尽快要求用人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若学校拒绝,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或教育部门反映。如果学校作出不实记录,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用人单位消除影响、予以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你的陈述,你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通知已经远超三十天,而未办理完工作交接、未招聘到岗位接任者、未完成档案转移等,是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不能成为阻碍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三十天预告期满,劳动关系即告解除,后续用人单位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行为不改变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客观事实。

用人单位扣押档案、劳动者个人财物,迟延办理退工退档、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行为,以及以此要挟限制劳动者辞职的行为,均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在档案中不实记录负面评价,该不实记载存在于求职市场,为相关用人单位所知悉,事实上降低了对你的社会评价,并对你就业、求职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你可以收集能够证明评价不实的材料,如过往的绩效考核表、获奖证书、学生评价、与同事领导的正面沟通记录等,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你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感谢值班律师:

李琳(广东广州)

编辑 | 王靓 王立芳

法务 | 郑俊宇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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