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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实控人叶华能及时任董事长宁远喜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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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新能源”)实际控制人叶华能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宁远喜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决定,二人因未如实报告持股信息的违规行为被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6〕8号文件,叶华能作为宝新能源及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宝丽华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其决策并经宁远喜同意,于2017年1月将宝丽华集团持有的1.11亿股宝新能源股权(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11%)协议转让至宁远喜名下,由宁远喜代持该部分股权。然而,叶华能与宁远喜均未就上述持股情况向宝新能源如实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经深交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叶华能、宁远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深交所表示,将把上述违规行为及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告同时指出,当事人如对该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需由宝新能源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通过邮寄、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深交所指定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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