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犯罪获刑后4次怀孕,法院4次监外执行,律师:若查明是恶意规避刑罚,可依法收监
内蒙古晨报
获刑4年8个月,却靠四年四次怀孕接连躲过收监?1月5日,一份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的公示公告在网上传开,瞬间引发全网热议。
1月6日,极目新闻记者实地探访渝北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公告栏上找到了这份标注案号为(2025)0112刑更26号的公告,确认网传内容属实。
法院公告
公告显示,涉案女子李某,1990年11月30日出生。2019年12月3日,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12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以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多次因李某怀孕出现转折。2020年12月10日,因李某系怀孕妇女,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12月10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李某家乡法院决定对其收监执行。不料李某再次怀孕,2022年9月21日,法院再次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2月20日,法院再次决定收监,李某又一次以怀孕为由,于当年6月24日获批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7月21日,李某家乡法院第三次决定收监。仅一个月后,2025年8月20日,李某再次提出怀孕申请,要求暂予监外执行。
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医学检查,确认李某接受检查时处于怀孕状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随后出具复函,建议法院决定对李某暂予监外执行。渝北区人民法院审查后,拟再次对李某暂予监外执行,并于2025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法院公告栏
1月6日,记者致电公告所留联系电话,接线人员表示公示期已结束,其余相关情况不便告知。
针对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介绍,孕妇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该条款明确,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若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应当收监。
从执行流程来看,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执行过程中,由监狱、看守所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检察院全程监督。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情形消失后需及时收监。
赵良善表示,监外执行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胎儿与婴儿权益,避免监禁对母婴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体现司法文明,平衡惩罚与保障,提升刑罚执行效率。
关于如何判断多次怀孕是否属于恶意规避刑罚,赵良善解释,若存在连续“卡点”怀孕、无实际抚养意愿、虚构生育事实等情况,即可认定为恶意规避。为防范此类情况,需由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防止虚假怀孕证明;情形消失后立即收监;发现恶意怀孕的,可依法收监或暂停刑期计算。此外,还需核查抚养事实、户籍信息、生育真实性,打击“代孕”“送养后再孕”等规避刑罚的行为。
赵良善还提及两起同类案例:山西晋城陈红案中,当事人因诈骗获刑5年,4年间连生3子且未实际抚养,经检察监督被收监;四川开江郎某案中,郎某因贩毒获刑,两次怀孕规避收监,最终在检察监督下被收监。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