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因收入确认违规收警示函 董事长张伟等三人被追责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5年12月25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能源”)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经查,公司在2024年至2025年上半年期间,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导致多期财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董事长张伟、财务总监宋海贞及总经理王兆涛三人因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而被追责。
收入确认违规致多期财报失真
根据监管部门调查结果,胜通能源在2024年至2025年上半年期间,部分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该会计处理方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于收入确认方法不当,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年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列报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226号)第三条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的规定。
三位高管分别被认定承担责任
监管部门根据违规事实和责任认定,对公司三位高管作出相应处理:
- 张伟作为胜通能源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责;
- 宋海贞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责;
- 王兆涛作为公司总经理,对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负责。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张伟、宋海贞、王兆涛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监管要求吸取教训杜绝再犯
山东证监局在决定书中要求,上述责任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胜通能源因会计处理违规被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上市公司在收入确认等关键会计处理环节合规性的重要性。市场分析人士指出,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上市公司需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结合业务实质判断适用总额法或净额法,避免因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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