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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然股份IPO募资使用违规 董事长张锦红等3人遭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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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证券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然股份”)在IPO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及信息披露不实等问题。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董事长张锦红、财务总监吴玉同、董事会秘书张笑毓三人则分别被出具警示函。

募集资金违规“体外循环” 信息披露存重大瑕疵

根据监管部门调查结果,2021年至2024年期间,卓然股份在IPO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支付了部分募集资金。这些资金通过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张锦红有效控制的供应商或资金通道方银行账户,流入了体外资金池进行调配。其中部分资金在当日或次日回流至公司非募集账户,其余则流向了张锦红间接控制的企业。

上述行为导致卓然股份未能如实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同时也未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监管部门指出,公司的该等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上海证监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卓然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于相关责任人,上海证监局调查认为:

  • 张锦红时任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吴玉同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相同法规条款,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张笑毓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相同法规条款,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显示,卓然股份及张锦红、吴玉同、张笑毓等人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落款日期为2025年12月18日。市场人士表示,此次事件凸显了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合规重要性,相关方需引以为戒,切实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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