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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湖南省公布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滚动播报 2025.12.10 15:01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报

近年来,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探索创新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服务型执法模式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同时传递了执法的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融合优化了营商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超许可范围生产豆制品麻辣香干案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受托为湖南休闲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牛肉制品期间分两次对其提供的10公斤豆制品原料进行卤制,加工制作麻辣香干合计生产400包并交付,货值金额1014.6元湖南休闲食品有限公司将上述麻辣香干食品进一步包装后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后被举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管局核查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不包含“豆制品”2025年1月24日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上述麻辣香干生产加工的原料数量小,加工时间短且工艺简单当事人为满足委托方需求而加工,未收取加工费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具有肉制品、速冻制品、蔬菜制品和水产制品四个类别食品生产许可在案件调查期间已停止豆制品类食品生产活动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检验报告显示上述麻辣香干为合格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监管部门对初次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不予处罚,生产上述麻辣香干加工工艺简单,安全风险相对较低,且经检验合格未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既起到了教育作用,又体现了执法温度,使当事人不因“小过”而陷入经营困境,不因“被罚”而导致信用受损。

二、益阳市安化县市场监管局对安化县某茶叶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

2024年6月3日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市场监管局对安化县茶叶厂(持有营业执照)新旧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区内有多种千两茶、百两茶、天尖等茶叶产品,但当事人一直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除机器压制龙珠、机器压制方块、手工制作龙珠有标签标示外其他茶叶产品均无标签标示。另在当事人厂房内发现有产品原料黑毛茶15000kg、茶叶蒸制设备1套、锅炉1个该局依法对上述涉案茶叶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的茶叶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58157元违法所得共计33387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执法观察期制度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符合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情形该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7月12前完成整改鉴于当事人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了整改并经核查属实,且未出现新的违法行为根据《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执法观察期制度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了减轻处罚处罚幅度由“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降至0.5倍罚款

2024年6月21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在湖南省市场监管系统率先出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执法观察期制度暂行办法对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予以行政处罚的企业给予适当期限的执法观察期目的是通过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我纠正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激发经营主体的活力本案在案件适用条件审查、整改情况复核、减轻处罚审批等环节都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了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做到了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同时传递了执法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融合

三、常德市市场监管局对鼎城区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2日,湖南省常德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称举报人在鼎城区某商店购买的6瓶53度武陵中酱酒系假冒“武陵”注册商标的商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2瓶假冒53度武陵中酱酒。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案货值金额3780元违法所得2880元。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留了进货凭证,证明涉案酒系自己合法取得并如实说明了提供者案发后其主动退还举报人购酒款2880元,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三条裁量基准第1点的规定。2025年8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涉及商标侵权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体现了行政执法机关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与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同时,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条件经营者需同时满足“主观不明知”“合法取得”“说明提供者”三项要件方可免除行政处罚。这一处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执法指引引导经营者规范建立进货台账制度,从源头防范侵权商品流通。该局通过严格执法与合理裁量相结合,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体现了包容审慎的监管导向,对规范小微经营者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四、攸县市场监管局对攸县某食品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1日,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攸县某食品超市销售的“东鹏”茉莉上茶超过保质期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饮品该店负责人称该饮品已由经销商退走。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瓶获非法收入5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及时整改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供货来源已自行改正并对店内开展自查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2025年5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后期执法人员开展“回头看”,查看商家是否完全整改到位是否存在上述问题。

本案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从实际出发柔性执法,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通过指导教育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督促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将柔性执法贯穿全过程。

五、衡南县市场监管局对衡南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案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1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南某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衡南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大青椒(辣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当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抽样检验的同批次大青椒(辣椒)且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大青椒(辣椒)除抽样检验人员抽样2.42㎏,其余22.58㎏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200元,违法所得200元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且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免予处罚2025年4月17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采购合格查验制度和销售索据索票制度

本案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以“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并通过对当事人的指导教育,帮助当事人树立牢固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

来源 | 湖南市场监管

编辑 | 黄星蓉

审核 | 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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