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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通期货副总经理许晴旺因资管业务三项违规被北京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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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称“北京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9473323,下称“冠通期货”)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公司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经理许晴旺因对上述违规负有直接主管责任,被北京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项违规事项曝光:尽职调查、岗位隔离与风控均存缺陷

根据北京证监局查明的事实,冠通期货资管业务违规主要涉及三方面:

其一,交易对手尽职调查不到位。公告指出,公司未充分履行交易对手尽职调查义务,且未持续关注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这一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下称《私募资管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持续关注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的规定。

其二,投资经理与交易执行岗位隔离不到位。检查发现,冠通期货存在“个别投资经理直接参与债券交易询价工作”的情况,违反了《私募资管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环节的岗位分离制度,投资经理不得直接参与交易执行”的要求,暴露了公司内部岗位制衡机制的漏洞。

其三,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北京证监局指出,冠通期货对债券交易偏离度的监控不到位,且未能准确识别交易对手,这反映出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私募资管办法》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相关风险”的规定。

责任认定与监管措施:许晴旺负直接主管责任,被要求现场接受谈话

作为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经理,许晴旺被认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依据《私募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公告明确,许晴旺需按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北京证监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6层)接受监管谈话。

监管提示:明确复议与诉讼权利

北京证监局同时在决定书中提示,许晴旺若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谈话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合规运营的严格要求,尤其是在交易对手管理、岗位隔离、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的合规性审查将持续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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