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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通期货原资管部负责人姚海宾因三方面违规被北京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 涉交易对手尽调、岗位隔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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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佚名)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于2025年12月1日发布公告称,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通期货”)在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时任该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及相关资管产品投资经理的姚海宾对上述违规负有直接责任,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违规事项聚焦三方面:尽调、岗位隔离与风险管理均存缺陷

公告显示,冠通期货的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交易对手尽职调查不到位,且未持续关注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这一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其二,投资经理与交易执行岗的岗位隔离不到位,具体表现为个别投资经理直接参与债券交易询价工作。根据《私募资管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投资经理与交易执行岗应严格分离,以防范利益冲突和操作风险,冠通期货显然未落实这一要求。

其三,债券交易偏离度监控不到位,且未能准确识别交易对手,暴露出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北京证监局指出,这违反了《私募资管办法》第五条(关于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总体要求)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交易监控的具体规定)。

姚海宾负直接责任:被采取监管谈话并记入诚信档案

作为时任冠通期货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和相关资管产品投资经理,姚海宾被认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私募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公告要求,姚海宾需按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北京证监局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6层)接受监管谈话。

此外,该监管措施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这对个人职业声誉及后续在证券期货行业的任职可能产生影响。

监管程序保障: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同时明确了姚海宾的权利救济途径。若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其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谈话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行动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合规运营的严格要求,尤其是在交易对手管理、岗位隔离、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的合规性,对行业机构及从业人员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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