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券商投资部总经理“指挥”9亿元资金,没赚钱还被罚 470 万
企业上市
一位券商的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司内部投资信息,指挥着将近9个亿的资金去买股票,结果忙活一场,不但一分钱没赚到,反而被罚了470万元。
具体怎么回事呢?
他是谁? 汤某明,上海人,是一家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的总经理。这个职位能让他提前知道公司自营盘(用公司自己的钱投资)要买哪些股票。
他干了啥? 在2022年底到2024年初这一年多的时间里,他做了三件违法的事:
自己“抄作业”:他控制着“邢某”、“罗某英”、“胡某娟”三个亲戚朋友的股票账户,跟着公司自营盘买一样的股票,买入金额高达5.5亿元。
给朋友“递小抄”:他把公司的“股票清单”暗示给了朋友邢某和谢某,这两人也跟着买,金额加起来有2.1亿元。
违规炒股: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法律本来就不允许他炒股,他还用别人的账户买卖了1.4亿元的股票(这部分是没跟着公司买的)。
结果如何? 讽刺的是,这么大阵仗,他和他朋友的这些“跟风”操作居然都没赚到钱。但是,违法就是违法,不管你赚没赚钱。最终,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对他开出了罚单:
违规买卖股票,罚20万。
自己利用内幕信息“抄作业”,罚250万。
给朋友“递小抄”,罚200万。
三项加起来,总共罚款470万元。
简单总结一下:
这位汤经理本想靠着“内部消息”大赚一笔,当个“股神”,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仅白忙活一场,还倒贴了470万,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这个案例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尤其是在金融圈,“老鼠仓”这种违法行为是监管的红线,碰不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当事人:汤某明,男,1973年10月出生,时任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汤某明的要求,2025年8月2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汤某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汤某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汤某明从业和获知未公开信息的情况
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6月11日,汤某明在某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实际履职。2023年6月12日至2024年2月27日,汤某明在某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任总经理。在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汤某明因职务便利知悉某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股票投资交易、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二、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
(一)“邢某”相关证券账户、“罗某英”相关证券账户、“胡某娟”相关证券账户情况
2013年12月6日,“邢某”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普通资金账户开立于国泰海通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股东账户。2014年6月25日,“邢某”国泰海通信用资金账户开立于国泰海通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信用证券账户。2014年4月10日,“罗某英”国泰海通普通资金账户开立于国泰海通衢州柯城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股东账户。2014年12月23日,“罗某英”国泰海通信用资金账户开立于国泰海通衢州柯城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信用证券账户。2010年5月28日,“胡某娟”国泰海通普通资金账户开立于国泰海通衢州柯城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股东账户。2013年7月23日,“胡某娟”国泰海通信用资金账户开立于国泰海通衢州柯城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信用证券账户。
(二)汤某明控制使用“邢某”国泰海通账户、“罗某英”国泰海通账户、“胡某娟”国泰海通账户进行趋同交易情况
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汤某明控制使用“邢某”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保利发展等177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30024.39万元,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买入金额的57.47%、78.87%。控制使用“罗某英”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金地集团等55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6168.44万元,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买入金额的69.62%、77.24%。控制使用“胡某娟”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中信证券等123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18942.08万元,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买入金额的51.68%、75.60%。上述账户累计趋同买入金额55134.90万元,占其总体买入金额的77.54%,累计无违法所得。
三、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
(一)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邢某从事相关交易
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汤某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邢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2009年7月14日,“邢某芳”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普通资金账户开立于中信证券杭州新天地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股东账户。2014年8月12日,“邢某芳”中信证券信用资金账户开立于中信证券杭州新天地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信用证券账户。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邢某控制使用“邢某芳”中信证券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保利发展等75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9771.34万元,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买入金额的81.52%、85.02%,无违法所得。
(二)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谢某从事相关交易
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汤某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谢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2000年6月20日,“谢某”国泰海通普通资金账户开立于国泰海通衢州柯城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股东账户。2017年7月17日,“谢某”国泰海通信用资金账户开立于国泰海通衢州柯城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信用证券账户。2010年9月3日,“曹某林”国泰海通普通资金账户开立于国泰海通宁波广福街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股东账户。2012年5月10日,“曹某林”国泰海通信用资金账户开立于国泰海通宁波广福街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信用证券账户。1997年1月21日,“金某”国泰海通普通资金账户开立于国泰海通绍兴崇贤街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股东账户。
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谢某控制使用“谢某”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金地集团等121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9645.17万元,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买入金额的71.6%、81.55%。控制使用“曹某林”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金地集团等41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796.51万元,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买入金额的82%、81.77%。控制使用“金某”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金地集团等42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944.07万元,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买入金额的82.35%、83.47%。上述账户累计趋同买入金额11385.75万元,占其总体买入金额的81.72%,累计无违法所得。
四、汤某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
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汤某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邢某”国泰海通账户、“罗某英”国泰海通账户、“胡某娟”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买入股票金额(剔除趋同交易部分后)共计14010.95万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信息、银行账户资料及转账流水、相关文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汤某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汤某明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采纳部分意见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汤某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邢某、谢某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
以上合计对汤某明处以47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