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在囧途”因运费纠纷遭扣货——货主认为司机敲诈勒索 律师这样说
(来源:今晚报)
转自:今晚报
近日,四川一货运公司负责人胡先生向津云新闻反映,其通过货运中介托运一批价值30万元的货物,被中介转包后,实际承运司机在未抵达卸货点的情况下,要求提前支付运费并临时加价。胡先生认为不合理并拒绝支付,司机因此拒绝交付货物。胡先生以涉嫌敲诈勒索报警,警方调查后认为无犯罪事实,未予立案。
不予立案通知书(受访人提供)
胡先生称,由于尚未见到货物,此事让他陷入“付款怕被骗、不付款货收不到”的两难境地。
记者向涉事货车司机核实求证,司机称胡先生的说法不实。
胡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今年10月中旬,他们公司受江苏常州的客户委托,将价值30余万元的6吨铝制品,从江苏常州运往哈萨克斯坦。接下该委托后,胡先生联系了货运中介李某帮忙寻找承运货车,以便将货物运至新疆霍尔果斯市的一家物流公司卸货,货物将在此中转至哈萨克斯坦。他与李某约定,该货物的运费1.8万元,货物抵达卸货场所验货后付款。
沟通记录(图源受访人)
胡先生事后了解到,货运中介李某将他们的货物又转包给一家货运部,该货运部马某安排货车将上述货物运至霍尔果斯市。
“10月26日下午,货车司机通知我货物已运抵霍尔果斯市。对方表示今天必须卸货,让我先转给他1.85万元的运费,他再将货物送至目的地卸货,若当天不能完成卸货,需额外加收1000元/天的压车费。”胡先生称,他认为司机临时加价不合理,便联系了货运中介李某协调,后该司机认可了1.8万元的运费,但仍坚持先结算运费后卸货,且每过一天,加收1000元/天的压车费。
胡先生表示,因与司机就运费支付方式及压车费产生分歧,双方多次交涉未果。
“后面几天,我一直问司机货在哪里,他不告诉我。”胡先生称,“由于没见到货物,我陷入‘付款怕被骗、不付款货收不到’的两难境地。”
“10月31日,我报警的那天,费用已经涨到2.3万元。”胡先生认为司机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向当地警方报案。
据胡先生提供的警方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显示,警方表示,经审核报案材料及询问报案人和司机,该警情属于民事纠纷,建议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或自行协商解决。此外,警方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中亦提到,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后续我们愿意付钱,但想请求警方或司法机关见证‘被迫付款’,却无单位愿意出面。”胡先生表示,对于此事,他曾向当地多部门反映情况。
货车司机:先付运费是货运部要求,延迟卸货产生压车费
针对胡先生反映的情况,11月10日晚,津云新闻记者联系上涉事货车司机王师傅核实。他告诉记者,胡先生的说法存在不实。
王师傅介绍,他最初受无锡一家货运部委托,将一批货物运至新疆乌鲁木齐市。在乌鲁木齐市卸货后,该货运部的马某再次联系他,委托其将在乌鲁木齐市的一批货物,转运至霍尔果斯市。这批货物正是本次纠纷中涉及的铝材,而他并不清楚这批货为何被运到了乌鲁木齐市。
“我所提出的运费数额及先付运费后卸货系货运部的要求,货运部让我运输的货,在交付给胡先生公司之前,我认为货属于货运部,所以我听货运部的。”王师傅表示,他将涉事货物转运到霍尔果斯市的当天,按照货运部要求联系胡先生付运费卸货,胡先生说他人在国外,当天可能卸不了货。“等到第二天,时间过去24小时迟迟未能卸货,我才要求付压车费。”
货车司机与胡先生沟通记录(图源受访人)
律师:事件属合同纠纷,不构成敲诈勒索
对于双方各执一词,前检察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媛媛律师分析认为,从事件背景来看,胡先生与货运中介、货运中介与货运部、货运部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分别构成了独立的货运服务合同关系。整个事件本质上是货运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民商事法律调整范畴,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
王媛媛进一步指出,涉事货车司机已将货物运送至霍尔果斯市,虽未完全抵达指定卸货地点,但在某种程度上履行了货运服务,不是没有任何依据地向货主索要钱款。
她认为,当地公安机关对此事件不予立案并无不妥,建议当事人可以理性来面对纠纷,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津云新闻记者 郭强 实习记者 李杭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