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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十年尽孝 能否继承公婆遗产

滚动播报 2025.11.05 17:32

(来源:湖州日报)

转自:湖州日报

记者  邱瑭

孙女士最近陷入了一场遗产纠纷。她的婆婆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可谁有资格继承,成了争议焦点。

孙女士的公婆有2个儿子,大儿子是她的丈夫,小儿子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公公早年去世后,婆婆一直和孙女士夫妇生活。10年前,孙女士的丈夫因病去世,本可另寻生活的她,看着不愿离开家乡的婆婆,主动承担起赡养责任。

这10年里,孙女士悉心照料婆婆的衣食起居,从日常做饭洗衣到定期陪医检查,从无懈怠。1年前,婆婆突发中风导致偏瘫,孙女士更是寸步不离,每天帮婆婆擦身、喂饭、按摩,毫无怨言。

如今公婆都已过世,留下的房产却引发分歧。有人说,小儿子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房产该归他;也有人认为,孙女士替亡夫尽孝10年,尽心尽力照顾婆婆,理应和小儿子平分房产。为此,孙女士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向律师咨询:这种情况下,房产该由谁继承?

律师解读:

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王鑫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一条款打破了血缘限制,核心在于“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需满足长期性、经常性,且在经济支持或劳务照料上承担主要责任。

具体到孙女士的情况,她在丈夫去世后,十年如一日照顾婆婆,尤其是婆婆生病后,全程负责日常照料,完全符合“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标准。因此,孙女士不再是普通儿媳,而是依法成为婆婆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小儿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孙女士10年间与婆婆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照料责任,付出远超一般继承人,因此在分配房产时,有权主张适当多分,这既是对她尽孝行为的法律认可,也符合公平原则。最后也提醒广大市民,若遇到类似纠纷,需注意留存赡养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票据、护理记录、邻里证言等,以便在需要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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