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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第108期:儿子去世,孙子女是否需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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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但当成年子女缺位时,有负担能力的孙辈是否应担起赡养之责?

基本案情

王奶奶今年82岁,五年前老伴去世,三年前儿子不幸离世。如今,她仅靠微薄的农村养老金维持基本生活,无力承担医疗等额外开支。王奶奶的女儿王女士已年过半百,未婚且收入有限,难以独立负担母亲的赡养费用。而王奶奶的孙子小周工作多年,年薪超过40万元,经济条件较好。王女士曾多次与小周沟通,希望他能分担部分赡养费用,但小周认为“赡养奶奶是姑姑的责任”,自己作为孙辈没有直接赡养义务,仅同意在逢年过节时给奶奶一些零用钱。因多次协商未果,王女士在征得王奶奶同意后,将小周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是否对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该案中,三个法定条件均已满足,王奶奶的儿子已经去世;女儿无力独自承担赡养责任;孙子小周有负担能力。最终,法院判决孙子小周每月需向王奶奶支付1000元赡养费,并承担其医疗费用的50%。

法官提醒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晚辈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祖孙间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定条件,会在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且孙辈有负担能力时产生。

供稿| 城固法院

作者| 饶一鑫

编辑| 李娟

责编| 雪云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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