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圈又现违规!因收受客户红包,一从业人员被处罚
企业上市
核心事件:
一个叫何某东的证券从业人员,因为做了两件违规的事被罚了:
违规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比如,随便推荐股票)。
收了客户为了感谢他而发的红包。
结果,四川证监局给他发了个“黄牌警告”(出具警示函),并且把这个不良记录记入了他的职业档案。
为什么会东窗事发?
虽然罚单没明说,但合理的推测是:那个给他发红包的客户,后来把他给举报了。
为什么会举报?很可能是因为:
客户亏钱了:听了他的建议投资,结果亏了,心里不平衡,一气之下就举报了。
关系闹掰了:就像文中说的,这种建立在“违规利益”上的“友谊小船”,说翻就翻。
关键提醒:
这给所有金融从业人员提了个醒:
别和客户有不清不楚的钱财往来。今天客户笑嘻嘻给你发红包,明天就可能因为亏钱去举报你。
守住职业底线,不收礼、不违规推荐,这才是最稳妥的“自我保护”。别以为收个小红包没人知道,风险极大。
他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这种事在行业内时有发生,绝不是偶然。再举两个例子:
广西的袁某国(2024年被罚):
干了三件错事:卖基金时忽悠客户、没资格却给人投资建议、还 向客户索要并收了礼金。性质更恶劣,是主动“索要”。
广西的秦某(2022年被罚):
也是两件事:胡乱给投资建议(没依据、不提示风险)、收了客户给的礼金。
总结一下,说人话就是:
各位在银行、证券公司上班的朋友们,千万记住了:
别乱给客户推荐股票基金,这不是你张嘴就来的事,有严格的规矩。
绝对不要收客户的红包、礼品或者任何好处费。今天他谢你,明天可能就害你。
别抱侥幸心理,觉得“就这一次,没人知道”。上面那几个案例就是活生生的教训。一旦被举报,职业生涯就有了污点。
简单一句话:规矩做事,干净挣钱,睡得踏实,活得安稳。
关于对何义东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何义东: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收受客户红包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一项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9月24日
关于对袁立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02号)
袁立国:
经查,你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从事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未遵守诚实守信的执业规范,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况。二是在未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且未担任投资顾问岗的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并对证券市场走势等不确定事项提供具有确定性的意见。三是向某投资者索取并收受礼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4年1月25日
关于对秦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号
秦婧:
经查,你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南宁长湖路证券营业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向某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时无合理依据,且未提示投资风险;二是2020年7月收受某投资者提供的礼金。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2020年已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2020年已修改)第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条等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十三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