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亚药业因募集资金使用违规及信披不准确 公司及时任董秘被上交所监管警示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监管警示决定,因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药业”,证券代码:605177)存在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不一致、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且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等违规行为,上交所对东亚药业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贾飞龙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监管函查明的事实,东亚药业部分募集资金实际用途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不一致,公司未就该事项及时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亦存在不准确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7.7.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第6.3.2条、第6.3.10条、第6.3.15条等多项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贾飞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2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作出对东亚药业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贾飞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交所同时要求,东亚药业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此次违规问题深入排查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的合规隐患,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切实提高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公司需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上交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上交所强调,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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